2022年3月,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一起区人民法院推送的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诉前调解案件。江苏某有限公司从事自行车生产、销售,享有“GIANT”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发现临沂某商城销售标注有“GINAVT”标识的自行车,认为该销售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6万元。据调解员调查,临沂某商城所销售自行车的标识与江苏某有限公司享有的“GIANT”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临沂某商城销售的自行车是通过正规的货源渠道从某批发商处进货。经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江苏某有限公司接受调解方案,临沂某商城配合提供涉案自行车生产商的证据线索,不再追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