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案为例,株洲银泰由于企业名称含有“银泰”字样且实际也经营和运营“银泰财富广场”而被一审、二审法院判定与浙江银泰存在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本案二审判决后株洲银泰确实在营业执照上删除了与浙江银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经营范围,但是实际上仍然在运营拆除了带有“银泰标识”的原商场,则此种行为株洲银泰是否仍属于不正当竞争?浙江银泰如认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则是否需要再次起诉至法院方可判断两者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在营业执照上已经“删除与浙江银泰注册商标相同的经营范围”后的株洲银泰仍然继续以带有“银泰”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原来相同的经营活动是否将导致浙江银泰再诉过程中更加难于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