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企查查”与引证商标一、二“企查查”文字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构成相同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在服务内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时,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所获荣誉证书、媒体报道资料、战略合作签约仪式照片等证据可知,其“企查查”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提供主体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