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道路旅客运输行为具有商业性质。国务院法制办和交通部组成编写委员会编撰的《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中解释:“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谭律认为,“顺风车”合法后,将“发生费用结算和获取报酬”作为是否属于商业性质(营运行为)的认定已不适应“放管服”改革后的现状。2022年1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更能反映商业性质的本质特征,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货运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因此,“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利润就属于商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