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七个桔儿”为一支使用黄冈方言从事短视频制作与宣传的团队,在抖音、快手、公众号等平台广泛使用宣传,异议人凭其“七个桔儿”知名度在“广告宣传”“餐厅”等相关领域开展商业活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异议人在先使用服务具有密切关联性。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难谓正当,亦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故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