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系第19448805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无线电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于某某在淘宝网经营鞋类商品,其在店铺页面上使用了案涉商标。兰某曾使用案涉商标注册证向阿里巴巴公司知识产权平台进行投诉,但该平台未予受理。2018年5月23日,张某某受兰某委托,向阿里巴巴公司知识产权平台投诉,称于某某店铺销售的一款鞋子使用了兰某的商标,属售假行为,并向该平台提交了兰某的授权委托书和伪造的案涉商标第25类(包含鞋类等)商标注册证。阿里巴巴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对于某某的店铺作出立即删除商品、扣除2分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