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超成律师指出前述商标指定商品服务具有一定关联性。“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东鹏”赖以知名的特殊功能饮料商品存在一定关联性,消费者重合度较高,若诉争商标继续投入使用,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服务是由某股份公司提供,或者误认为其与某股份公司之间具有关系,进而减弱“东鹏”标识与某股份公司之间的紧密联系,减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第四,深圳某公司与某股份公司同处于深圳市,申请注册与“东鹏”高度近似,“东鹏特饮”完全相同的诉争商标,主观存在攀附某股份公司核心品牌的恶意,其行为应当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