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侵权商品系电风扇,与南宁多丽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电风扇”属于同一种商品。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扇框正中及说明书的标识,“多丽”二字与南宁多丽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字体相似,部分视觉效果与DUOLI拼音的艺术变形相似,两者组合图案标整体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南宁多丽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而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与南宁多丽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南宁多丽公司第48360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侵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