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6]及《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7],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再由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均衡案件分布,进一步确保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疑难复杂案件。除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外,其他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均可以管辖第一审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商标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考虑到各地诉讼标的额不宜一刀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动态调整等实际状况,《规定》未涉及诉讼标的额的具体标准,而由《通知》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