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认定,要结合发明目的、效果和技术手段以及申请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向专利局所作的陈述进行综合分析。而不应不加分析地随意认定。一旦认定了是附加技术特征,则可以作出侵权的判定。否则,将可能造成由于专利人在撰写专利文件时形式上的失误,掩盖了侵权行为人实质上的侵权。也就是说,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如果机械地拿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项技术特征就认定不侵权,那么由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疏忽或不严谨,就可能致使很多侵权行为被认定为不侵权,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公正、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