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该功能的商标不能按照使用产生显著性获得注册该案的基本案情,飞利浦公司1966年发明并开始生产有三个旋转的圆形刀头呈等边三角形分布的电动剃须刀,并获得了专利。1985年,飞利浦公司将该剃须刀刀头的俯视图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批准,该商标根据英国1994年商标法具有立体商标的效力。1995年,雷明顿公司开始生产销售DT55型电动剃须刀,该剃须刀外形与飞利浦公司的产品相似。飞利浦公司诉雷明顿公司侵权,雷明顿公司则反诉请求撤销飞利浦公司的商标注册。欧共体法院认为,关键在于认定三头剃须刀是否属于取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外形,不能因为可以通过其他外形达到同样的效果就认为可以通过商标达到永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