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力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雕刻机;电锤;定子(机器部件);空气压缩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92156号“立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颜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油漆”商品上的“立邦”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