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游商品上的使用不能维持注册商标在下游商品上的注册。在“掌讯”案[69]中,某公司自述其将印刷电路板组件、掌讯高清多媒体导航软件销售给汽车制造厂、4S店汽车音响导航供应工厂等客户工厂,由客户工厂在其印刷电路板组件基础上,再自行采购五金、塑胶、显示屏、触摸以及其他电子组件一起组装成汽车音响导航设备。北京高院认为,印刷电路板组件和导航软件作为导航仪器的上游商品或组成部件,并非导航仪器本身,上述商品在区分表中是规范商品,各自独立,某公司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诉争商标在“导航仪器”商品上的使用,否则将有悖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