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认定电子化商标使用方式,精准打击新型侵犯商标权犯罪。伴随物联网技术发展及商业应用,商标使用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通过印刷、贴附、激光刻印等方式呈现在商品、商品包装等有形载体上,电子化商标使用日益成为重要的商标实现场景。检察机关着重围绕使用行为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是否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等实质要件进行判断,准确认定“商标性使用”。本案中,部分耳机虽在外观上没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标识,但在通过蓝牙功能连接电子设备终端时,会在电子设备弹窗界面显示“Airpods”或“AirpodsPro”标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耳机来源于苹果公司,属于使用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