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务院于1950年7月28日通过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该条例采用了商标权注册取得和先申请原则。随后在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采用了强制注册商标制度,即未注册商标是不能使用的,而使用的商标应该是注册商标,这就开启了全面注册时期。当时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一般是政府按事先制定的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地安排重大经济活动,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方向。在这种全面注册原则下,在针对商标的认知上,商标主要被当做管理对象来对待,管理色彩非常浓厚,这与当时中国经济环境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