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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童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口香水”商品上申请的第52
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源自《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5、汽车配件商标汽车配件类别大部分能在12类运输商标工具中找到,但汽车配件中的灯具类,是属于第11类商标空调灯具商标的。汽车的坐垫是属于27类地毯,汽车的席垫、清洗用品是属于12类日化用品商标。
【基本案情】上海童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口香水”商品上申请的第52581360号“大罗意威力”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知名奢华皮具公司——落维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国知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大罗意威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香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67914号“罗意威”商标核定使用
茶叶属于商标的第30类,涵盖茶叶及相关产品。这一类别包括各种茶叶、茶叶饮料、茶叶制品和茶具等。茶叶商标应当注册在第30类,以确保商标在相关茶叶市场上的保护和识别。
3、经查询,在第28类商品上存在大量已经完成注册的与引证商标相差个别汉字的有效商标,依例应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