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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童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口香水”商品上申请的第52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8:25:46
  • 摘要

    【基本案情】上海童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口香水”商品上申请的第52581360号“大罗意威力”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知名奢华皮具公司——落维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国知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大罗意威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香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67914号“罗意威”商标核定使用

  • 【基本案情】上海童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口香水”商品上申请的第52581360号“大罗意威力”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知名奢华皮具公司——落维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国知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大罗意威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香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67914号“罗意威”商标核定使用

    上海童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口香水”商品上申请的第52图
  • 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水;化妆品;唇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杂志(期刊)”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国家地理杂志社在“杂志(期刊)”商品上使用的“博物”名称,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规定。且“博物”已作为引证商标一注册,不应适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予以保护。

  • 三、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国家地理杂志社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知名博物杂志名称的商品化权益。本案中,国家地理杂志社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水;化妆品;唇彩”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行业领域内使用了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博物文创公司将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国家地理杂志社博物杂志名称相联系。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国家地理杂志社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国家地理杂志社的引证商标一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考虑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水;化妆品;唇彩”等商品与国家地理杂志社赖以知名的杂志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关联性较弱。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国家地理杂志社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 上海童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口香水”商品上申请的第52581360号“大罗意威力”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知名奢华皮具公司——落维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的决定。

  • 财经网产经在中国商标网以“昆仑煮雪”为商标名查询注意到,观夏方面自2021年开始,至少对该名称有9次的多类别商标申请记录。其中部分香水、化妆品、葡萄酒、白酒、游艇旅行、鲜花递送等类别的申请成功,而包括润滑油、啤酒、果汁、气泡水在内的多个类别则显示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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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童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口香水”商品上申请的第52581360号“大罗意威力”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知名奢华皮具公司——落维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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