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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侵权案件判赔数额最高!达1000万-名品商标买卖网

  • 作者: 商标买卖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5:53:10
  • 摘要

    知识产权是包括商标、专利、版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专有性。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商标持有人允许都不能侵犯和盗用。

  • 知识产权是包括商标、专利、版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专有性。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商标持有人允许都不能侵犯和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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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销售环保家装辅料产品的企业。其核准购买注册在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等商品上面购买注册了“墙锢”商标。同时,美巢公司的“美巢”商标与“易呱平”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 但是,美巢公司发现秀洁公司未经许可,私自在秀洁公司制造、销售的混泥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了“秀洁墙锢”“易康墙锢”“兴潮墙锢”的字样。美巢公司商标侵权为由将秀洁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秀洁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且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

  • 据浙江名品网查询,涉案商标“墙锢”“易呱平”分别为2002年9月与2005年9月申请购买注册,后审核通过被用于第一类商品上面,这两个商标都在有效期内。

  • 且“美巢”商标曾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且于200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 但是秀洁公司认为,其在1998年与2006年分别购买注册了“秀洁”“易康”“兴潮”三件商标。“墙锢”商标在混泥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的显著性较弱,不会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墙锢”在建筑材料中已经是约定俗成的名称了,且秀洁公司并未将其突出使用;且认为美巢公司主张赔偿1000万元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 据法院审理认为,秀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墙锢”在混泥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中是约定俗成的名称,且秀洁公司将“墙锢”突出使用在商品的外包装上,字体较大,属于商标使用,侵犯了美巢公司的购买注册商标专用权。

  • 经法院宣判,因秀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上诉证据,且美巢公司主张侵权配成的考量因素与该案查明的先关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且美巢公司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一审判决秀洁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且赔偿美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

  •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越有市场知名度的商标,其价值越高。所以,本案可以看出,如果你陷入商标侵权案件,一定要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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