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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标权威著作:商标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09:35
  • 摘要

    第三十三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恶意申请商标买卖行为,可以参照国家买商标局认定商标买卖申请或者

  • 第三十三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恶意申请商标买卖行为,可以参照国家买商标局认定商标买卖申请或者商标买卖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买卖的”情形的生效决定或者裁定,并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处理。

    买商标权威著作:商标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图
  • 2、欧盟买商标局、非洲买商标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提供对应国际组织商标买卖证书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当与对应国际组织商标买卖证书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

  • 以下为2017年法院接受共存协议的部分案件(见表5):

  • 关于共存协议问题,我们仍然坚持在2016年行政诉讼情况汇总分析中的观点:商标共存协议可以减轻商标之间的混淆可能性,但并不能当然取代混淆可能性审查,成为在后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 严格来讲,商标权虽为私权,但在先商标权人并无权作出同意他人商标买卖的意思表示。其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以对他人商标买卖作出放弃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并不当然产生在后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的结果。商标买卖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应当由法律授权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后决定。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当事人提交商标共存协议的目的在于说服审查部门相信在共存协议约定的条件基础之上双方商标的共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审查机关综合考虑包括共存协议在内的可以影响混淆可能性的各项因素后作出判断。而当商标的基本构成要素:商标标志和商品相同或基本相同时,在先商标权人仅以共存同意书的形式表达放弃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应不足以排除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正如二审法院在改判第1618'>16181926号“MIDO”商标案时所述“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高度近似,即使考虑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同意书的情况,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亦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商标标志高度近似,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在先权利人的同意而核准在后商标买卖。

  • 以上由于情势变更、采信新证据以及采信共存协议败诉的案件在一审败诉案件中合计占比46.1%,接近一审败诉案件的一半。在二审败诉案件中合计占比37.3%,亦占有相当比重。上述三种败诉原因皆是由于行政诉讼中案件基础事实发生变化导致,并不直接体现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

  • 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战略性新兴产业将获得专利申请快速审查等保护加持。条例规定,市买商标部门或有关区政府设立的买商标保护机构,应通过专利预审、维权指导、保护协作等方式,提供买商标保护服务,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专利申请获得快速审查提供支持。鼓励市场主体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现有核心买商标、具有行业前景和技术趋势的前沿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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