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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的目标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5:19
  • 摘要

    《知识产权协定》第7条与第8条为其“目标”与“原则”。

  • 知识产权协定》第7条与第8条为其“目标”与“原则”。《知识产权协定》的目标在于: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的行使,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间互利互惠,并促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些目标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目标和目的,也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的发展及迅速传播中的重要意义。因为“技术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竞争的性质”。一些发达国家在传统生产领域中竞争力的逐渐削弱,知识产权成为相对新的优势的基础。实际上,具有主要知识成分的无形创造活动似乎将成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财产形式,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将要求对这种创造活动给予充分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定》的目标图
  • 知识产权协定》明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①可在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及条例的制定与修订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营养,以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部门的公共利益。②可以采取适当的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凭借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贸易,或对国际间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但是,上述两项基本原则在实施中都不能对《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有关规定构成冲突。这些原则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今后制定或修订知识产权法律时提供了重要的指南,也对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提出了基本要求,如果不与这些原则相一致,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法规审议制度(ReviewSystem)要求其成员进行法律调整,以便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应的法律一致,否则其他成员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诉讼,解决争端。

  • 发展中国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中滥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或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采取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如限制性商业做法,武断拟定不合理的转让合同条款等行为,可在自身的知识产权立法中或相关法律,如技术引进条例,技术转让合同条例等法规、条例中加以限制,以维护自身的经贸利益。

  • 值得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协定》将其“目标与原则”单列为协定第7条、第8条,而不将其在协定序言与宗旨中全部加以约定或表述,说明了世界贸易组织将其视为成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及相应的权利加以处理,对其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改过去在序言中罗列一堆空洞无味,无约束力的词汇。这也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务实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可以此作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依据,在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则可按照本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争端解决的协议、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尤其是将这些原则与《知识产权协定》的其他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权利用尽原则),并列作为协定第一部分加以罗列,正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在其管辖下的知识产权方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不同,说明世界贸易组织力图通过强有力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约束来解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问题,这是我们在理解与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时要充分认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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