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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构建沿革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04:02
  • 摘要

    新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历经了自愿注册———强制注册———自愿注册的发展过程,形成了目前比较完善的商标保护法律制度,而且这一成就是在一段不太长的时期内取得的,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称道。

  • 中国在加入WTO,履行TRIPS协定义务之前,已经在国内法中确立了商标注册基本制度,此外还积极参加商标注册国际协调领域的各项公约,接受了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但是其所构建的商标注册制度与TRIPS协定义务要求尚有差距,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求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

    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构建沿革图
  • 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构建沿革

  • 在新中国建立前,现代商标注册制度在中国已经得到采用,其肇始于晚清时期对保护外国商标的注册保护。

  • 1902年9月5日,清政府与英国订立《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条约中就有关于商标(TRADEMARK)的条款,当时将商标翻译成“贸易牌号”。第七款规定:英国本有保护华商贸易牌号,以防英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中国现亦应允保护英商贸易牌号,以防中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由南、北洋大臣在各管辖境内设立牌号注册局所一处,派归海关管理其事。各商到局输纳秉公规费,即将贸易牌号呈明注册,不得借给他人使用,致生假冒等弊。1903年10月8日,清政府与美国订立《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条约对商标问题作出了规定,使用了“商标”这一新的译法,这是中国的法律文件中首次出现“商标”一词。第九款规定:无论何国人民,美国允许其在美国境内保护独用合例商标,如该国与美国立约,亦允照保护美国人民之商标。中国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保护商标之利益,是以允在中国境内美国人民行铺及公司有合例商标,实在美国已注册,或在中国已行用,或注册后即欲在中国行用者,中国政府准其独用,实力保护。凡美国人民之商标,在中国所设之注册局所,由中国官员查察后,经美国官员缴纳公道规费,并遵守所定公平章程,中国政府允由中国该管官员出示,禁止中国通国人民犯用或冒用或射用,或故意行销冒仿商标之货物。所出禁示,应作为律例。参见安青虎.品牌与商标[EB/OL]

  • 1904年清朝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该章程采纳了西方国家的商标注册制度。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先后于1922年、1930年颁布过《商标法》。

  •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7月由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并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1963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商标管理条例》,同时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相应的实施条例,采取强制注册原则。但是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注册商标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按照该条例规定,凡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必须往册,使用未经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该条例是当时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过分强调商标注册的质量监督作用,忽视了商标权的保护作用,且对商标争议程序和评定程序以及违反商标条例的处罚都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这一条例没有起到商标法律保护的作用。张平.知识产权详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167.)自改革开放以来,《商标法》作为中国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正式通过的单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于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商标法1982年8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继承了之前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内容上主要涵盖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商标注册争议的裁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方面。该法为中国商标注册构筑了一个比较科学的框架基础,确立了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商标确权的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及商标注册自愿原则。该法所设计的商标评审制度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执法体制成为中国国内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运行制度。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第一次修正案,主要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同年7月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新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对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刑罚。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商标注册所涉及的一些问题。(相关条款包括《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其规定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关于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一般认为是被补充和补充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参见李扬.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J].法律科学,2006,(5):42.)

  • 总结起来,新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历经了自愿注册———强制注册———自愿注册的发展过程,形成了目前比较完善的商标保护法律制度,而且这一成就是在一段不太长的时期内取得的,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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