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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中国OEM专门用于出口的制造获得最高人民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26:41
  • 摘要

    在当今的中国,投入资源开发商标的公司在保护和实施商标权方面遇到许多问题。首先,他们面对造假者,他们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

  • 从诸多案件中可以发现,被告方总是习惯性辩解,涉事商标是通用名称、或者常规用语,只作为功能描述或者商品成分出现在包装上,并没有以商标的名义使用。但法院多数情况下都驳回了辩解,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中国OEM专门用于出口的制造获得最高人民图
  • 原标题:擅用“永和豆浆”宣传,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 在当今的中国,投入资源开发商标的公司在保护和实施商标权方面遇到许多问题。首先,他们面对造假者,他们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此外,某些公司或个人将成为“商标海盗”或“商标抢注者”,并在中国注册著十象牌的商标。尽管某些商标盗版者这样做是为了“免费乘坐”品牌所有者的品牌资产,但某些商标擅自占地者可能试图“谈判”品牌所有者的付款以换取商标。但是,如果商标持有人在国外市场与中国的原始设备制造商(OEM)签订了制造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合同,而该商品仅用于出口,而该商标在中国的权利由另一实体持有,这些行为(即仅用于出口所述货物的制造)是否侵犯了中国商标持有人的权利?

  • 在任何情况下,中国的商标法(“商标法”)都有法律保护的框架,合法的商标所有者可以借鉴该框架。该商标的法律是在1993年和2001年,1982年原采用,附修订案将在实施条例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商标条例”)是其他伴随的法律准则中,如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根据《商标法》第52条,未经授权“使用”商标是提出侵权索赔的依据。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根据商标法,OEM制造仅用于出口到一个拥有争议商标权利的国家/地区的海外出口确实是“使用”的。在第3条商标一个条例将“使用”商标,使其应包括“在广告,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贴上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商标”。该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OEM生产供出口的商品是否构成“使用”。因此,中国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总局(“AIC”)分支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商标法的“使用”是否仅适用于存在冲突的出口的OEM产品适用的申请原产地(中国)国家和目的地国家(地区)之间的商标所有权之间的不一致在整个中国都适用。在某些情况下,中国海关已表明,如果OEM货物出口商可以证明在目的地国拥有商标所有权,则可以放行货物;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可以显示中国商标。所有者可能成功扣押了货物。从本质上讲,这表明这可能被视为法律的“灰色地带”,因此,诸如中国海关(或AIC)之类的行政机构可以选择不对涉嫌侵权的诉讼提起诉讼。中国所有者的商标权-或可以。需要的是法院的一些明确指导,在这方面,正在取得一些进展。

  • 由于中国是“通往世界的车间”,而OEM几乎可以提供任何种类的产品,因此,涉及该主题的案例很多就不足为奇了。迄今为止,法院的判决在解释仅用于出口的OEM是否构成商标下的“使用”方面有些不一致。法律,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有主观侵权意图,以及是否有真正的机会让中国购买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感到困惑,这取决于商品是否实际释放到商品流中。中国的商业。前者强调有关权利人的负担,以确保它是明确的OEM协议货物是完全用于出口,并且还认为该权利人主动提出的所有权的OEM确切的证据证明商标权利的问题在目的地国家/地区。

  • 中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因此虽然遵循其国内管辖权中很可能会遵循法院的裁决(尤其是高等法院的裁决),但它们并没有遵循凝视的判决或判例系统,而且它们也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关于仅用于出口的OEM制造是否构成《商标法》的“使用”,尚无明确,确定的法定指导。但是,最近的判例法似乎倾向于以下观点:根据商标法,仅用于出口的OEM制造可能不会被视为“使用”。

  • 这使我们引出了有关该主题的最新,最重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RyohinKeikakuCo.,Ltd.诉SAIC的TRAB案。[vi]争议商标是专门用于出口产品的“Muji”商标(“无印良品”–“Muji”的中文字符)。此事(以下也称为“无印良品案”)是一项行政诉讼,对TRAB关于反对商标授予的决定提出质疑。[vii]反对者声称,作为其论点的一部分,它在中国曾“在先”使用有争议的商标,而其“使用”是基于OEM产品制造,仅用于出口。[viii]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仅出于出口目的的OEM制造不是《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就“优先使用”的主张而言),就好像出口商已委托中国OEM工厂制造该产品一样。相关产品,它既不在中国分销产品,也未在中国做广告/促销产品。[ix]法院不认为该原始设备制造商仅用于出口是“使用”,因为它认为商标功能只能在商品在商业流通中流通时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这并不明显,因为这些商品并未在中国的商业流通中流通。[X]

  •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OEM生产是否仅构成“无印良品案”中的“使用”的观点尚未编入成文商标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些问题的观点却被下级法院确定为“法律问题。因此,展望未来,中国法院之间将有越来越多的共识,即根据《商标法》,仅用于出口的OEM生产不是“使用”。根据以前法院指南的集体观点,这些OEM仅用于出口活动的商标也可能不符合商标的“使用”条件。法律规定,海外权利持有人应在OEM协议中明确规定,这些货物仅供出口,并向OEM提供清晰的证据,证明缔约方在目的地国拥有必要的商标权。此外,可能会要求海外权利持有者除了在中国不分发有争议的标记产品外,还不得在中国进行广告或促销。

  • 话虽如此,但是在成文法中有明确的具体指导之前,可以预料在主题问题上法律的适用将继续不均衡,特别是在诸如AIC和中国海关。例如,某些法院/行政机关审查商标侵权的主张,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商标法”中“使用”的构成仅是最高法院的意见,也很少重视法院的意见。因为这是针对行政诉讼提出的意见,而不是侵权诉讼,而且也不是正式的解释。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在“无印良品案”中的意见似乎确实使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问题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欢迎。

  • 下一步,总局党组将以巡视整改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专项巡视的利剑作用,实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遏制腐败的目的,巩固和运用好巡视整改成果,推动管党治党不断走向深入,努力开创工商总局党的建设新局面,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改革发展。

  • 这时候,一件更让文莉愁的事情发生了。“一周前有个顾客告诉我,我卖的奶茶和另外一家‘鹿角巷’很像,味道、可能配方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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