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物种子图像分析仪SC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10:19:13
- 摘要
1.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麦王”是其指定使用商品“燕麦;小麦;谷(谷类);黑麦”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另外,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麦王”直接表示了其“酿酒麦芽”商品的原材料,使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当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时,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1.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麦王”是其指定使用商品“燕麦;小麦;谷(谷类);黑麦”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另外,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麦王”直接表示了其“酿酒麦芽”商品的原材料,使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当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时,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在C公司与D公司关于第5004926号商标在第31类指定商品“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品”的撤销纠纷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即便在销售服装等商品时向消费者赠送了带有品牌标识的植物摆件,但考虑属于“象征性使用”,不视为是实际使用。
2017年4月18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张裕葡萄酒公司”)从太原市杏花岭区佳万城便利店(下文简称“佳万城”便利店)处购买了瓶贴标注为"解百钠干红葡萄酒"等字样的葡萄酒一瓶,张裕葡萄酒公司认为“佳万城”便利店不正当利用“解百纳”商标,大量销售了使用“解百纳”商标的干红葡萄酒。涉案葡萄酒上使用"解佰钠",属于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其将"解佰钠"商标嵌套在商品名称前这一行为,侵害了张裕葡萄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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