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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实施后,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四个...-十象商标网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5:29:13
  • 摘要

    新《商标法》实施后,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四个...-十象商标网

  • 十象网北京7月12日电(记者林露)近日,根据国家商标买卖局统一部署,全国商标受理窗口同步完成纸质件申请向网上申请的转换,全面采用网上申请系统受理商标业务,不再接收纸质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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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显示,47类指定使用服务包含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服装出租、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商标买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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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标导读】

  • 自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同时实施。与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比,新法律、新规定修改了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认时间长等问题,简化了商标确认流程,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为申请人的程序设置提供了更多便利。为了加深商标申请人对新《商标法》的理解,更高效、更方便地申请注册商标,作者从申请人的角度梳理了新法实施后在商标申请注册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希望有所帮助。

  • 1、注意新声商标的构成要素,注册新商标

  • 根据旧《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任何可以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品与他人商品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商标层出不穷。除了传统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商标构成元素外,声音、气味、动态等新元素也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新《商标法》回应了经济发展对新商标构成元素的需求,将更成熟的声音元素纳入了商标构成元素。新《商标法》删除了对商标注册元素可视性的要求,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品与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元素的描述。

  • 根据新《商标法》增加的声音商标要素,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组成的商标。它可以由音乐的声音组成,如音乐或由自然、人或动物的声音组成或由音乐和非音乐的声音组成。注册声音商标对显著特征的要求较高,即在消费过程中可以识别声音。

  • 声音商标是中国商标申请人的新生事物。其他一些或地区已经将声音甚至气味纳入商标申请注册的范畴,如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拍摄的狮吼声、诺基亚手机的启动音乐等。

  • 与传统商标不同,声音商标的显著性需要大量使用才能确立。也就是说,声音商标的注册必须在声音商标的大量、长期使用后得到相关领域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在实践中确认其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后,方可提交注册申请,经审查后方可获得法律保护。这需要申请人给予足够的关注。不要误以为任何声音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 近年来,流行的声明市场没有移动,商标第一在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不适用,应改为先闻到野外,然后到达朝鲜。声音商标可以获得批准注册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申请人商品(或服务)市场地位、知名度和声誉的确认。此外,声音商标的审查与其他商标的审查标准不同,因为它是一个新的商标。具体来说,它仍然是禁止条款审查、重要性审查和相同的近似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禁止条款审查为例,与中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政府间国际组织会议歌曲等旋律相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暴力恐惧等不利影响的声音不予通过。以重要性审查为例,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者对象等特征的声音将因缺乏重要性而被拒绝。如有必要,商标局将发布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配合声音商标的审查,提供使用证据并说明其重要特征。

  • 二、关注商品分类表适用规定,考虑商标注册电子申请

  • 新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并提出注册申请。与旧的《商标法》相比,新的《商标法》进一步确立了商品分类表的重要地位。同时,在商标注册审批中,新的《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应当驳回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批准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申请,这也涉及使用商品分类表判断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问题。

  • 部分商标申请人可能不熟悉商品分类表,新《商标法》实施后应予以关注和理解。商品分类表的全称全称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1994年8月9日,中国加入了尼斯协议,旨在建立共同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它是一个由多个国家参与的国际公约,全称是《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议》。商标注册中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为尼斯分类表。尼斯分类表定期修订,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商品,二是根据新的实际需要调整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使商品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 目前,我国商标审查中使用的商品分类表为尼斯分类第十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正式称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相关内容于2013年和2014年进行了一些修订。因此,商标申请人需要注意,新《商标法》中提到的商品分类表目前是指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以下简称第十版)。

  • 由于每个版本的商品分类表将对实际情况进行大幅调整,为了使商标注册顺利进行,申请人必须按照新的商品分类表申请注册商标。当作者使用第十版商品分类表进行实际审查时,申请人因使用过时的第七版商品分类表而遇到类似商标,导致注册被拒绝。

  •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书面或者数据电子文件提交。旧《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以何种形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实践中,商标注册申请等文件主要以书面形式提交,数据电子文件提交申请仅作为书面形式的补充。由于以往法律没有明确数据电子文件的有效性,受到网络和数据处理能力的限制,商标局在接受电子申请时有一定的数量限制。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书面申请与数据电子文件申请具有同等效力,确认了数据电子文件申请和书面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为全面接受电子申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 数据电文申请注册商标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2009年,商标局就公布了《商标销售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并接受了网上商标销售申请。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书面提交商标申请需要准备大量的纸质材料,提交交付、验收等环节需要一定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的书面方法相比,数据电文方法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可以在完成相关数据材料后提交给商标局,申请时间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直接确定。由于我国商标申请数量逐年大幅增加,同一、类似商标的同一天申请越来越多。同一天申请的商标申请处理需要经过提交证据、协商、抽签等复杂程序,花费大量时间,结果无法控制,对于相关申请人来说,尽快确立申请商标注册是一种重要的。因此,作者建议尽快提交商标注册商标。

  • 三、关注商标注册期限,考虑审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 旧《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给予初步审批公告。

  • 新的《商标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商标审查的期限,要求商标局在无法确定理由的期限内完成商标注册审查。这意味着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受理后,如果一切顺利,可以在大约一年内获得批准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新《商标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使大多数申请人对注册商标所需的时间有了明确的期望,也为商标局合理配置商标审查资源,建立标准化、高效的商标注册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 对于商标申请人,在看到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审查期限的同时,还必须了解法定审查期限的适用条件、暂停审查期限的相关事项以及申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由于商标注册过程涉及的环节较多,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复杂,本文不再重复,只有申请人可能遇到的商标(包括全部拒绝和部分拒绝)和同一天的申请问题。

  •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是申请人可能遇到的情况。2013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超过188万件,预计2014年将超过200万件,每年被驳回的商标数以10万件计。驳回涉及两种情况,即全部驳回与部分驳回。对于驳回、部分驳回的商标,商标局会向申请人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商标被驳回的时间、理由、具体项目等内容。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如果申请人对全部驳回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如果申请人对部分驳回不服,可以申请对商标进行分割(编者注:关于商标分割问题可参考2014年11月20日本版刊登的《关于一标多类及分割程序的理解与适用》),针对驳回部分提出驳回复审。显然,进入驳回复审程序的商标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来审理。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申请人如对商评委作出的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收到商评委决定通知后的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商标同日申请是指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日期申请注册的情况。商标局在审查中发现同日申请的,正常商标注册期限暂停,进入同日申请处理程序。很多申请人对此不太了解,个别申请人认为此时仍应适用9个月的审查期限,因此需要加快审查进度。事实上,商标局将首先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供实际使用证据。如果证据无效或未能提供证据,商标局将要求申请人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如果协商失败,商标局将组织各方申请人在同一天抽签,并根据抽签结果确定。可见,商标局将要求各申请人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如果协商失败,商标局将组织各方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并根据抽签结果确认商标申请。

  • 四、关注异议申请人范围的调整,考虑异议救济程序

  • 旧《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批准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第三十三条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纳入异议申请人的范围,不限制异议申请人的范围,不影响异议的提出,对结果不满的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有权提出异议审查,被异议商标进入异议审查程序,暂不公告。

  • 新的《商标法》对异议申请人和异议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三十三条第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相对理由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即理由)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第三十五条商标局作出无效注册决定后,应当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作出有效的异议决定后,被异议人拒绝接受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审查。新的《商标法》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审查是否为利害关系人或者违反理由(理由)异议申请人的范围按标准划分,异议救济和后续商标注册程序按商标局异议裁定的有效性区分。

  • 新《商标法》异议制度的调整和变更对商标申请人成功取得商标注册具有积极意义。在旧《商标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非优先权利人和非利害关系人对初步批准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案件,恶意异议案件并不少见。新《商标法》限制了异议申请人的资格,明确规定了异议的原因,调整和优化了异议审查程序。一方面,尽快保护申请人的商标,防止滥用商标异议程序另一方面,即使异议申请人不能提出异议审查,也可以通过无效程序甚至后续司法程序获得救济。新的异议制度不仅保护了大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保持了正常的注册秩序。

  • 以下简要介绍了异议制度的调整和变化。

  • ◎案例一

  • 某自然人甲与D公司、E公司没有利害关系,但它认为D公司初步审批公告的图形商标和E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近似,提出异议。D就公司而言,自然人A既不是先权利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原因与公共秩序、良好习俗或禁。D公司的商标异议被怀疑是狗吃老鼠。由于旧商标法对异议人的身份和理由没有限制,自然人A确实可以D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以相对理由对公告的图形商标(两个商标相似)提出异议,商标局对自然人A提出异议D、E如果两家公司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并且只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则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D公司的初审商标可以成功获得批准并取得注册证书。当然,如果自然人A确实认为初审商标存在上述问题,可以直接通知E公司,由E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案例二

  • 2012年7月,商标局初步批准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国家茅台商标。山西兴华村汾酒厂有限公司等公司认为该商标有不良影响,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茅台商标异议的原因是(不良影响),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在新旧商标法实施时提出异议。该商标是北京一家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商标局向其发出异议辩护通知,要求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茅台酒厂进行辩护。茅台酒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辩护材料。该案件仍在审理中。根据新《商标法》的异议程序,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国家茅台商标将被批准注册并公告,异议人只能要求商标法官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异议成立的,茅台酒厂可以依照新《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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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摘录)

  • 5.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并在商标图样框中描述声音商标,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法。

  • (1)声音商标的描述。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应当用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不能用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用文字描述。

  • (2)声样要求:

  • ①声音商标注册申请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存储在只读光盘中,光盘中只有一个音频文件。声音商标注册申请通过数据电文提交的,应当按照要求正确上传。

  • ②声样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 (3)商标描述应与声音样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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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证明商标买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买卖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 近日,有媒体报道,云南一家名为国瀛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公司在2023年申请注册了名为“谷寿夫”的商标,但该商标至今没有使用。负责人解释,自己并不清楚谷寿夫是谁,申请注册时也没有进行查询,目前该商标已经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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