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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18:02
  • 摘要

    全县农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以及全县卫星遥感成果图全部实现了微机化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土地登记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书及有关的批复文件等,实现了资料完全公开查询,对土地登记的个人资料有限或有条件查询。

  • 全县农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以及全县卫星遥感成果图全部实现了微机化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土地登记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书及有关的批复文件等,实现了资料完全公开查询,对土地登记的个人资料有限或有条件查询。

    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图
  • 《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30条第1款则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抵押时,须经城建或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租赁、抵押合同。

  • 年w市土地交易中心受w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委托挂牌出让a号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其理由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户仅享有使用权。然而,这个“使用权”是否意味着70年后土地仍归原使用者所有,还是需要再次申请?这个问题在过去的数年中引发了大量的争议。

  •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既然《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那么个人使用权的本质就是一种租赁行为。据此,70年后的使用权应归村集体所有,原使用者需要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另一方面,不少人持“祖业”观念,认为宅基地是祖先留下来的,自己使用多年,70年后应该顺理成章地归自己所有。

  •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大的原则。

  •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地的使用权。

  • 第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平面图。

  •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上,有很大一部分人所持的观点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流转,他们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等规定,笔者认为,以此来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流转的法律依据,是极其偏面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

  •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 第一,w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委托土地交易中心将该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甲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法律基础是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出让行为。

  •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范围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因此,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六种情形的出让宗地,一般会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来zui终确定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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