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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天之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32:55
  • 摘要

    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等注册商标,用低档白酒灌装高档白酒用于出售,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杨忠超批准逮捕。

  • 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等注册商标,用低档白酒灌装高档白酒用于出售,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杨忠超批准逮捕。

    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天之图
  • 19.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2022年12月27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称某超市经营场所内的“某栏山”牌陈酿白酒可能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执法人员随即赴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酒类销售区域摆放有三瓶“某栏山”牌陈酿白酒,经商标注册人北京某酒厂授权委托人员鉴定,上述三瓶“某栏山”牌陈酿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三瓶“某栏山”牌陈酿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2022年4月,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查获泸州老窖白酒56瓶。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现场鉴定,所查获的56瓶泸州老窖白酒系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后经相关白酒厂家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各类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共计42瓶、罚款10.4万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食品'>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2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没款合计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将店面转让,不再经营白酒。

  • 2022年6月13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会宁县至樽酒坊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酒坊经营现场发现4瓶剑南春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2年6月22日,4瓶涉嫌侵权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别,认定物流码查询、纹理标防伪、检测窗下防伪特征与该公司生产的剑南春白酒不符,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瓶、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丹阳法院近日受理了一批销售侵犯“青花瓷”商标白酒的案件。大部分侵权的白酒在酒外包装和酒瓶上,直接使用了“青花瓷”文字商标。尽管文字字体与“青花瓷”商标文字不尽相同,但是在呼叫和文义上,与“青花瓷”商标一致。法院认为,上述白酒的生产厂家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文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商品,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是商标侵权行为。

  •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食品'>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2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没款合计7.08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将店面转让,不再经营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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