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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牌公司在家电产品上使用“金牌厨卫”不会造成混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8:26:50
  • 摘要

    被告苏州金牌公司则辩称,其使用“金牌厨卫”的涉案产品系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属于第11类商品,而“金牌厨柜”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20类,两者使用类别不同,所以不构成侵权。

  • 被告苏州金牌公司则辩称,其使用“金牌厨卫”的涉案产品系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属于第11类商品,而“金牌厨柜”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20类,两者使用类别不同,所以不构成侵权。

    苏州金牌公司在家电产品上使用“金牌厨卫”不会造成混淆图
  • 本次主要聚焦流通领域燃气具、燃气报警器、调压器等产品,通过检查产品或包装是否有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等信息;是否销售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产品;燃气灶具的燃气导管采用软管接头的“宝塔头”结构是否明显等事项,严厉打击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等行为。

  •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打击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生产销售假冒知十象牌商品、恶意囤积商标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知识产权类案件。

  • 被告苏州金牌公司辩称:(1)苏州金牌公司使用“金牌厨卫”的涉案产品系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属于第11类商品,而“金牌厨柜”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20类,两者使用类别不同。(2)苏州金牌公司使用的标识“金牌厨卫”与“金牌厨柜”在构图、整体结构、含义等方面差别甚远。(3)金牌厨柜公司不从事家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其经营过程中也有意将“金牌厨柜”商标与家电产品进行隔离,故苏州金牌公司在家电产品上使用“金牌厨卫”不会造成混淆。

  • 商标的对应类型有两大类,一种就是商标类,一种就是服务类,它们都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组成,真正的理论意义是指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中所使用的商标,手机行业的苹果华为、冰箱行业的美的海尔、还有电脑行业的华硕、三星等等都是商品商标;商品商标在现实生活中是常见的,远超服务商标

  • 中山市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标侵权燃气热水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标注“万家乐”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生产侵权燃气热水器货值共计1950元,生产侵权商品共计4件。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处罚款。

  • 在包装内应附有说明书,合格证等。调压器壳体有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日期及燃气流动方向,商用调压器还应标有“禁止家用”字样。

  • 今年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将重点打击8类违法行为,包括食品非法添加、假冒伪劣化肥、“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十象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

  • 原告金牌厨柜公司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厨卫电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保修卡、产品手册,以及网络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继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侵权行为。

  • 法官对张某进行了释法,若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均是侵权行为。该品牌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张某经营运动鞋类,对该类品牌、商标应当有更多了解,张某以不知晓其店内销售的鞋子与该品牌相似为由进行抗辩,无法成立。同时,张某也不能证明其货物来源是通过商标持有者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厂家取得,因此其销售假冒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 商标共存协议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共存协议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审查。比如在“艾福格案”中,[6]最高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均使用在第5类农业用杀菌剂等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商品项目上为由,认定两商标的共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故该共存协议未于采信。

  • 2021年7月,2022年3月1日,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起诉1817人;审判机关审结侵权假冒类案件731件,并通过售卖给他人。犯罪嫌疑人朱某伙同郑某、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联合慈溪市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慈溪、情节特别严重,销售劣质燃气具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动脉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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