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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王与永和豆浆商标纠纷永和王商标无效-十象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8:35:23
  • 摘要

    永和王与永和豆浆商标纠纷永和王商标无效来源搜狐连锁经营的永和豆浆和永和大王总是让消费者感到困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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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锁经营的永和豆浆和永和大王总是让消费者感到困惑。事实上永和大王和永和豆浆这两家商店不仅没有亲戚关系而且还充满了竞争对手。两者都声称是来自台湾的餐饮品牌并于1995年正式进入大陆市场。最近双方都聚焦在一起永和王及图商标无效宣告纠纷取得新进展。

  • 第1546214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永和王及图咖啡饮料、茶饮料、蜂蜜、糕点、面粉产品买商标最终判定无效。

  • 案件概述

  • 世纪投资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争议商标系永和大王在中国市场一直沿用至2021年6月的品牌标识。2014年10月该公司在中国提交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商标驳回与驳回复审程序诉争商标在第30类的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糖、蜂蜜、糕点、食用淀粉、调味品等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 2016年1月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食品有限公司)前身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主张永和它是公司原创和长期使用的知十象牌永和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优先权争议商标及其第730628号永和YUNGHO及图商标、第3251230号永和YUNGHO及图商标、第4149715号永和Yonho及图商标、第7465431号永和及图商标、第6003841号永和豆浆商标、第5341592号永和豆浆YONHO及图商标、第7465430号永和豆浆YONHO及图商标构成在同一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其驰名商标永和复制模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和驰名商标权。

  • 永和豆浆该品牌官方网站宣布台湾宏奇食品有限公司于1985年在台湾注册永和豆浆该商标于1995年正式进入大陆市场1999年在上海浦东新区开设了第一家直销店。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09年注册成立并于2016年更名为永和食品公司目前的企业名称。据报道上海宏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注册成立永和豆浆中国餐饮总部发展国际连锁。

  • 对于永和食品公司的异议主张世纪投资公司辩称其已早于永和食品公司申请注册永和大王YONGHEKG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于被引用商标批准的商品请求驳回永和食品公司的异议申请。

  • 鉴于两者的上述主张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的茶叶商品和永和食品公司引用的第730628号永和YUNGHO及图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在文本构成、意义和呼叫方面相对接近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使用的类似商标。综上所述原商标局决定不在茶叶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并允许在其他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注册。世纪投资公司随后申请审查原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但未获得支持。

  • 裁决要点

  • 根据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第1640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被允许在所涉及的商品上注册。不到一周后永和食品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申报声称争议商标及其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争议买商标损害其在先商标权利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服务来源主观恶意违反诚信原则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在涉案商品上核准使用与永和食品公司引用的在先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因此裁定争议商标在涉案商品上无效并在其他批准使用的商品上维护。

  • 世纪投资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争议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不构成商品来源混淆争议商标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形成既定的市场模式在公司与永和食品公司之间的其他商标争议案件中首先裁定或决定与引用商标相同的商标永和大王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应坚持同案同判的公平原则。

  •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完全包含了引用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永和两个字两者在发音、意义、组成要素上相似世纪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宣传和使用后与其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引用商标共存在市场上容易混淆商品来源或误认为争议商标和永和食品公司引用商标之间存在一定的特定联系构成近似商标。同时鉴于买商标审查应遵循案件审查的原则世纪投资公司其他商标的判决标准不能作为案件争议买商标的当然依据。综上所述法院于2021年1月驳回了世纪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本的形状、发音、意义或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其整体结构的组合或其三维形状、颜色组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唐学丽表示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不仅要考虑商标标志的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相似性还要考虑相关商标的重要性和知名度以及使用商品的相关性以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为判断标准。

  • 在这种情况下世纪投资公司主张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不构成类似商标为什么不得到支持?商标评审应当遵循案件审查的原则。各商标的组成要素、指定或批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和商业使用状况不同不同案件涉及的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也不完全相同。唐学丽指出世纪投资公司主张的其他有效判决和裁决与本案无关相关裁决和判决的认定结论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保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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