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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不当审定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41:58
  • 摘要

    (一)商标注册不当的概念(二)商标注册不当的界定(三)商标注册不当的审定

  • (一)商标注册不当的概念

    商标注册不当审定图
  • 所谓商标注册不当,主要是指商标注册机关不应予以注册而实施的注册行为。注册不当的商标有三种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八条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定而注册的商标;(2)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3)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 注册不当制度是完善商标法制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确认专用权)原则的补充。1988年1月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明确增订了此项条款,199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再次予以确认。这对于保护驰名商标、保护公平竞争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二)商标注册不当的界定

  •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实际上就是对商标注册不当的明确界定,具体包括;

  • 1.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禁用条款注册的商标;

  • 2.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 4.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 5.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 6.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 (三)商标注册不当的审定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申请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会团体或公民。

  • 对于注册不当程序,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律中未规定任何期限,也就是说,申请注册不当裁定不受时间限制,这就弥补了异议程序与争议程序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当嬷,对于核准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以及争议程序中已经终局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注册不当程序申请裁定。

  • 如果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撤销而商标注册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 如果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商标注册不当裁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而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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