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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52:35
  • 摘要

    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用于计算器程序相关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国际注册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用于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等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两个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 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用于计算器程序相关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国际注册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用于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等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两个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图
  •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MISEC”与引证商标一、二“MISEQ”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通过长期、持续、广泛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了较大销量,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告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不类似但有一定关联性的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郑袭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2万元。

  • 首先,截至二审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能够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亦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 同时,商标注册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我们最熟悉的商业品牌加盟代理就是用的这种方式。商标注册人可以多选择一些被许可人进行商、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挡: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目前在世界上只有、加拿大和菲律标授权来获取收益。

  • 六、申请商标申请人为“滁州市南谯区林泉纯净水厂”,主要经营饮用水类生产、销售。引证商标1注册人为施尚良个人、引证商标2注册人为李嘉祥个人、引证商标4注册人为苗么有来个人,皆并未对引证商标1、2、4投入使用;引证商标3注册人为四川中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物业服务等。

  • 新加坡商标注册前,需要进行商标检索。商标检索是指查询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似,以避免因近似而被驳回。根据不同的申请材料和不同的申请目的,新加坡商标注册需要进行多轮检索。例如,如果您要在新加坡申请注册电子设备、移动电话或计算机等产品的商标,就需要进行多轮检索。如果您想在新加坡注册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系统、电子货币、数字钱包或其他类型的软件,就需要进行多轮检索。

  • 09类aigo爱国者商标注册人:北京华旗资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品:移动硬盘和闪存盘(计算机周边设备)

  • 42类百度商标注册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商品: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 国知局认为: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报通讯;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联络;电信信息”服务上的“UNICOM”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知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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