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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公司第13342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39:46
  • 摘要

    以安踏公司司法认驰为例,安踏公司第133342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运动鞋等,而被控侵权商标使用于第9类太阳镜、体育用护目镜等商品。法院认为服装商品与眼镜商品类似,两者尤其其中的游泳衣、运动鞋与太阳镜、体育用护目镜,在商品功能、用途上均用于运动休闲穿着,两者在销售时消费者往往因其功能相关性而通过同一渠道共同购买,在社会商业实践中同一公司亦往往将服装、游泳衣、运动鞋等和太阳镜、体育用护目镜在经营场所或网店中予以搭配、共同销售。所以法院认为案被控侵权商品与第1333427号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类似商品,安踏公司所提驰名商标认定要求已无必要。

  • 以安踏公司司法认驰为例,安踏公司第133342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游泳衣、运动鞋等,而被控侵权商标使用于第9类太阳镜、体育用护目镜等商品。法院认为服装商品与眼镜商品类似,两者尤其其中的游泳衣'>游泳衣、运动鞋与太阳镜、体育用护目镜,在商品功能、用途上均用于运动休闲穿着,两者在销售时消费者往往因其功能相关性而通过同一渠道共同购买,在社会商业实践中同一公司亦往往将服装、游泳衣'>游泳衣、运动鞋等和太阳镜、体育用护目镜在经营场所或网店中予以搭配、共同销售。所以法院认为案被控侵权商品与第1333427号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类似商品,安踏公司所提驰名商标认定要求已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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