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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29:08
  • 摘要

    引证商标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商品上。经续展,该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 引证商标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商品上。经续展,该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引证商标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图
  •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均含“五星”文字,两者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引证商标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起注册申请,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获准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于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交易的效力认定,应以损害公司利益为标准。涉案合同标的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亦应结合商标排他性、无形性,商标标识特点及依法合理使用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以上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 2022年,沈阳市认定沈阳国际软件园等9个园区为首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启动新园高联商标品牌指导站、新农寒富苹果商标品牌指导站,公共服务触角进一步延伸。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访评促优工作制度(试行)》,建立创新主体库、知识产权库。沈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入选辽宁省首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

  • 2、引证商标一至七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创新推出知识产权访评促优工作制度,获得企业等创新主体的一致好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沈阳受理窗口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主动开展“上前一步”服务,指导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申请预检索,有效降低商标驳回风险,节约商标注册成本。

  •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吴松表示,本案系商标许可、转让合同纠纷,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但该法条仅为原则性的规定,尤其在涉案标的为商标权时,需要法官综合运用公司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是否侵害公司利益进行价值判断。本案从商标的排他性、无形性、商标标识的特点及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等因素入手,综合考量了商标许可、转让合同中交易动机的合理性、交易惯例的通识性及交易结果的客观性。最终认定本案属于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法治化的规则引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4)展品及配套系统原则上在馆内维修,如需整体或部件出馆维修,须上报沈阳科学宫技术开发部,并填报《沈阳科学宫物品出馆审批单》,获批后方可出馆维修。

  •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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