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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雷允上”,阿里巴巴多次申请“阿里健康”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56:24
  • 摘要

    诉争商标“雷允上”由某药业集团公司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某药业西区公司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32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某药业西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药零售”服务上使用“雷允上”标识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系恶意抢注,对其予以无效宣告。

  • 诉争商标“雷允上”由某药业集团公司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某药业西区公司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32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某药业西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药零售”服务上使用“雷允上”标识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系恶意抢注,对其予以无效宣告。

    诉争商标“雷允上”,阿里巴巴多次申请“阿里健康”商标图
  • 回到该案,该法官介绍,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是水果及其他干果等商品零售的便利综合服务,与其它商场、超市的零售服务并无本质区别,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铺中使用其享有的在《分类表》第35类中注册“百果园”商标,实际就是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于零售服务,属于对该商标正当、合理使用的范畴[3]。

  •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上海雷允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药零售”服务上使用“雷允上”标识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系恶意抢注,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苏州雷允上不服,诉至法院。

  • 因此,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文字、发音等方面较为接近,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与药品商品在经营方式、提供者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不属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

  • 2、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大量发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将“四知堂”作为商号用于第5类药酒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原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药酒商品存在类似商品或服务关系,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告的在先商号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 疫情反复的这三年来,珠宝实体零售经历了至暗时刻,一边是业绩显著下滑,一边还要对抗品牌方施加的业绩压力,一不留神还会陷入与同行的商标争议,令很多零售店老板焦虑与无奈。

  •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雷允上既有传承“雷允上”老字号的历史渊源,也有长期在药品零售服务上使用“雷允上”的事实,其申请注册两件诉争商标并无抢占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前述被诉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 原商评委经审理后作出了对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的裁定。原商评委认为,上海雷允上的“雷允上”商标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11'>2011年在“中药零售”服务上被认定为上海名牌产品、上海名牌,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 另外,阿里巴巴近几年也多次申请“阿里健康”商标。笔者梳理发现,阿里巴巴2014年9月申请的“阿里健康”商标就包含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中介服务等项目。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并非唯一依据。本案中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综合考量在先商标“四知堂”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诉争商标“四之堂”与在先商标“四知堂”的近似程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药酒”等商品的关联程度;诉争商标所有人主观恶意;以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此类案件能动地适用《区分表》,在个案中合理确定商品与服务的类似关系,制止不正当注册行为。

  • 事实上,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将“零售、批发商品”等有关超市、商场的内容纳入到商标的分类中,而长久以来,我国绝大部分人对35类“替他人推销”中包括商店、专卖店已经达成了高度共识,因此注册第35类商标成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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