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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国内加工商生产商品不得侵害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13:31
  • 摘要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国内加工商生产商品不得侵害国内商标权人的权利,即使该生产行为系经过国外商标权人授权且所有商品全部出口亦不能成为不侵权的理由。但是,国内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其系在明知国外在先商标存在的情况下进行注册,并且以该注册商标作为阻碍国内其他厂商接受国外商标权人委托进行定牌加工的工具,则其行为属于对商标权的滥用,法院对其商标权不应予以保护。这是诚实信用和利益平衡原则在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维护涉外定牌加工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国内加工商生产商品不得侵害国内商标权人的权利,即使该生产行为系经过国外商标权人授权且所有商品全部出口亦不能成为不侵权的理由。但是,国内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其系在明知国外在先商标存在的情况下进行注册,并且以该注册商标作为阻碍国内其他厂商接受国外商标权人委托进行定牌加工的工具,则其行为属于对商标权的滥用,法院对其商标权不应予以保护。这是诚实信用和利益平衡原则在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维护涉外定牌加工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国内加工商生产商品不得侵害图
  • (2)单纯的贴牌行为不是商标法所规定的使用行为,商标法上的使用应含有“为商标目的而用”之义,而此类定牌加工的商品不进入国内市场,不会发挥区分标识生产者的目的。只有承揽人定作后又进行产品销售,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诉讼中当事人还往往以定牌加工产品全部销售到国外,不进入国内市场,不会给国内商标权人造成损害为由进行抗辩。

  •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金莱特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以及产品包装上使用“CATA”标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该使用状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金莱特公司认为其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被诉侵权产品不进入中国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卡达公司的商标产生混淆,故不构成商标的使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最后,因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或者获得使用许可的商标,即使在国外获得注册,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 昆明智旺实业(原真喜塑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品牌始创于2001'>2001年(真喜),专业生产各种规格塑料包装桶:包含食品级塑料方桶、圆桶、卧式塑料大桶、立式塑料大桶;化工桶、涂料桶、尿素桶、肥料桶、肥料瓶、吹塑托盘等产品,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产品个性化定制。历经21年稳健发展,目前已成长为西南地区规模较大的中空塑料包装容器生产制造商之一。公司旗下拥有注册商标:真喜,双喜,滇喜,智旺实业等十余种,引领云南乃至西南地区中空吹塑容器行业的发展,在云贵川地区已有15000余家长期战略合作伙伴。

  • 云南除了是茶马古道,还是国内有名的咖啡豆产地,我国唯一一个优质咖啡原料生产基地,普及一个冷知识,即使是如今世界咖啡连锁行业龙头老大“星巴克”以及包括雀巢在内的很多国外咖啡品牌,也采用中国云南产的“小粒咖啡“作为拼配咖啡和单品手冲咖啡的原料。

  •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欧铭斯公司主张的贴牌加工行为能够成立,因商标具有地域性,其主张的授权商标是在国外注册的商标,也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欧铭斯公司关于贴牌加工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的主张,实质上将贴牌加工行为从整个商品生产、流通环节孤立出来,忽略了贴牌加工的产品其本质属性就是用于销售的商品。欧铭斯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 七十年代下关甲级沱,是下关茶厂于70年代生产的一批100克高品质沱茶,选料高级制作精良。外包装为绿色圆盒,印有“中茶牌”商标、“云南沱茶”等中英字样,侧面上贴有一枚醒目的红色三角形封签印、有“中国商检”字样,业内也称为“红标商检沱”。

  • 昆明智旺实业,高新技术企业,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品牌始创于2001'>2001年(真喜),专业生产各种规格塑料包装桶:包含食品级塑料方桶、圆桶、卧式塑料大桶、立式塑料大桶;化工桶、涂料桶、尿素桶、肥料桶、肥料瓶、吹塑托盘等产品,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产品个性化定制。历经22年稳健发展,目前已成长为西南地区规模较大的中空塑料包装容器生产制造商之一。公司旗下拥有注册商标:真喜,双喜,滇喜,智旺实业等十余种,引领云南乃至西南地区中空吹塑容器行业的发展,在云贵川地区已有15000余家长期战略合作伙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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