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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秘密”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证明力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2:52
  • 摘要

    商标评审人员应当审查不同类型的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能否组合起来,形成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据链。

  •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原告“冠生园”字号及商标已具有极高影响力的前提下,将“冠生园”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攀附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在其产品、官网、微信公众号上突出使用“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的“秘密”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证明力图
  • 现在人们可能并不知道,在中国人中是谁第一次完成了这样伟大的转变和“飞跃”。而他就是本文要介绍的我国早期著名实业家、一位出色的西药经营者和生产者——顾松泉先生。顾先生在一百多年前不仅毅然放弃在洋人医院的优越工作,改为从事西药销售、西药生产,还在西药生产领域第一次使用由中国人设计的国内第一件西药产品商标——“中西”牌。而“中西”牌商标,真可谓经久不衰,在经历了一百多年后,现在仍然是上海中西制药厂(前身为顾松泉创立的中西大药房)使用的名牌商标。这里就一百多年前,由顾松泉先生创建的我国早期西药销售企业——中西大药房,及由他一手创立的我国第一件西药产品商标——“中西”牌,作一简述。

  • 第二十六条【证明力评断】

  • 商标评审人员应当审查不同类型的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能否组合起来,形成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据链。

  • 第二十七条【证明力大小】

  • 关于多份电子数据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商标评审人员可以依照下列规则进行认定,但当事人提出充分反证的除外:

  • (一)电子公文优于私人的电子文书;

  • (二)官方媒体网络报道优于自媒体账号信息;

  • (三)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鉴定、归档、管理等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电子数据,优于一般的电子数据;

  • (四)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优于一个孤立的电子数据;

  • (五)原发消息优于转发的评论;

  • (六)权威机构监测数据优于一般监测数据、当事人自行监测数据;

  • (七)网页快照数据优于事后固定的网页数据;

  • (八)全球性网络搜索引擎数据优于区域性网络搜索引擎数据;

  • (九)系列报道优于单一报道;

  • (十)系争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报道优于系争商标注册申请后的报道。

  • 当事人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社交平台等发布的信息,其证明力相当于当事人的陈述。

  • 电子数据的汇总信息、摘录信息经核对无误的,其证明力相当于原始信息。

  •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刑法作为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其固有的滞后性特点决定了刑事制裁手段无法预测花样翻新的犯罪行为,这给司法实践者提出了全新的课题——在法律既定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正确理解法律以求得准确适用法律,从而适应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之需。笔者站在司法实践者的立场,提出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一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的计算思路,作为司法经验总结记录成文与各位法律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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