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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13:07
  • 摘要

    例如,已在美国注册商标的商标申请人依据《马德里协定书》申请了商标的国际注册并向中国提出给予延伸保护的请求,若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未驳回该请求,该国际注册商标才能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 例如,已在美国注册商标的商标申请人依据《马德里协定书》申请了商标的国际注册并向中国提出给予延伸保护的请求,若我国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商标局未驳回该请求,该国际注册商标才能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图
  • 跨境贸易和电子商务平台崛起,越来越多的海外驰名商标进入了中国公众的视野。对于蕴含着巨大价值的驰名商标,数字时代背景下各类新型侵权行为频发,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是针对驰名商标的相关侵权日益猖獗的原因之一。商标权人付出大量维权成本和艰辛努力,却难以使侵权方得到有效惩戒,面临着侵权频发的窘境,需要考虑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的刑事保护制度。

  • 恒胜鑫泰公司、恒胜集团公司主张,恒胜集团公司获得了缅甸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因此不构成侵权。对此,应予指出,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外国获得注册,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之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所获得的所谓“商标使用授权”,也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合法权利,不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与中国银行总行联合推出商标质押助力餐饮、文旅等重点行业企业纾困“知惠行”专项活动,聚焦受疫情冲击较大的餐饮、文旅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通过灵活应用“惠如愿知惠贷”“美团商户贷”“乡村振兴民宿贷”等多款金融产品,破解受困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症结,助力稳就业、稳经济发挥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在活动中,中国银行台州温岭支行以质押“渔栖里”商标方式,向企业台州渔村小叙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授信150万元额度,落地全国首笔纾困“知惠行”专项活动商标权。

  • 中国的商标有很久的历史了,有历史记载的可以追溯到北宋,大家知道,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很多时候,这个保护,是国家法律来保护的,中国商标注册第一天是1923年5月16日,中国第一个商标局成立,当时民国有商标局,但是49年后,商标局一度没有了,直到1978年国家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后,内设商标局。这时又有人来管理商标了。现在的商标局为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所属,而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又是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 商标具有地域性是商标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多边或双边协定之规定,否则商标权的效力仅及于本国境内。商标权只能根据各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而存在,商标权的地域性从根本上是由商标法的地域性决定的[2]。因此,在美国境内依据美国商标法律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受中国法律保护,除非将该商标依中国商标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依国际条约、互惠原则的规定,该商标才会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 为加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银企合作,打通“最后一公里”,我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文旅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商标质押“知惠行”专项活动,通过与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标质押助力餐饮文旅等重点行业纾困“知惠行”专项活动的通知》,突出发挥商标质押的独特作用,一体推进“快评、快审、快登、快贷”。

  • 在中国,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随着公司业务的需求,为保护公司权益,注册深圳公司商标是很有必要的

  •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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