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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员认定“铂晶蓝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11:53
  • 摘要

    在案例1中,“铂晶蓝瓷”使用在假牙等商品上,虽然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材质等特点,但其属于对产品原料的直接描述,并未超过指定商品的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即其描述性词汇不至于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产生特殊期待,进而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笔者推测是基于该原因,评审审查员才认定“铂晶蓝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 在案例1中,“铂晶蓝瓷”使用在假牙'>假牙等商品上,虽然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材质等特点,但其属于对产品原料的直接描述,并未超过指定商品的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即其描述性词汇不至于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产生特殊期待,进而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笔者推测是基于该原因,评审审查员才认定“铂晶蓝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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