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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食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4件25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01:12
  • 摘要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制造的“爱生活”“海飞丝”“潘婷”等商标标识200余万张。根据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当事人制造的上述商标标识属于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制造的“爱生活”“海飞丝”“潘婷”等商标标识200余万张。根据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当事人制造的上述商标标识属于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食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4件25人图
  • 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

  • 《商标法》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该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据统计,2020年以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食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4件25人,审查起诉案件31件47人,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经提起公诉,案件均获法院有罪判决。

  •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污泥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减振降噪设备制造;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固体废弃物检测仪器仪表制造。

  • 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目前,此次抓获的20名犯罪嫌疑人对非法制造和销售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相关案情的判罚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 选择题:掌握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掌握新增的对象——“服务”。

  •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 2011年《意见》第九条: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 2021年2月,公安机关从陈某暂住处查获“娃哈哈”“农夫山泉”等8种假冒品牌桶装水的塑封、瓶盖等商标标识共计30万余件。2021年3月3日,松江公安分局以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批准逮捕。然而,经审查,发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陈某具有向制造假冒品牌水的人员提供塑封、瓶盖等标识的行为,可能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2004'>2004年《司法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其他通用仪器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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