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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57:05
  • 摘要

    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2)叙述性商标3)功能性三维标记4)姓氏与姓名

  • 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图
  • 5月25日,在铁岭市昌图县平安堡镇十里村的胡萝卜种植大棚里,村党支部书记和种植户们期盼已久的“农业标准课堂”正在举行,听完农业专家的讲解,大家意犹未尽。

  • 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一般性地代表或标识某一种、某一类甚至几类商品的共用名称或标记,如“果汁”、“碳酸饮料”等,是所有生产经营相关商品的人可以共同使用的,具有普遍性的特点,而非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是,如果商标构成中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外,还有其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等,则可以被核准注册。例如,“大众汽车”注册商标中就是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外,还有“大众”二字,可以成为注册商标。

  • 2)叙述性商标

  • 叙述性商标如果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及其他特点的,则属于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情形,这样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注册,因为同一种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仅仅直接”,如果是间接表示或者暗示商品特点,具有区别性的标记可以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 3)功能性三维标记

  • 功能性三维标记是基于商品本身的特性而产生的,是这一类商品所共有的形状,它不具有显著特征,也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而成为某个企业的私有财产,独占地享有专有使用权。为防止不适当的注册,我国《商标法》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不得注册:(1)仅仅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通用的蜡烛、筷子形状;(2)为获得技术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剃须刀'>剃须刀的形状;(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形状、玻璃容器的形状。

  • 4)姓氏与姓名

  • 姓氏与姓名是最早用来作为商标使用的词汇之一,将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姓氏或姓名作为商标以指明商品的出处。但常用姓氏显然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由某一人所专有。美国商标法认为纯粹的姓氏和没有第二含义的不能予以注册保护,并要求公正、诚实地使用自己的姓名。我国对纯粹的姓氏注册没有明文规定,但允许注册使用姓名商标。

  • 首先,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 对于商标投资来说,我们不建议去恶意抢注别人的商标,因为这是有风险且不太厚道的事情,人家千辛万苦的成就一个品牌,真的很不容易,掠夺别人的果实,更是不尊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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