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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标放哪:关注!《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来了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7:14:57
  • 摘要

    最新商标放哪:关注!《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来了

  •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邓禄普公司的涉案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在床垫产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侵害了邓禄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张某林等被诉侵权人相互密切联系,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时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予全额赔偿。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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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红牛表示,坚信此原件的提交会促使各级法院及仲裁机构更加客观、公正、全面作出裁判,还原事实真相、正本清源,维护中国消费者利益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

  • 第四二六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商标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市场秩序,保障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商标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商标局制定《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现予发布,自起施行。

  • 特此公告。

  • 国家商标局

  • 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商标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市场秩序,保障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商标局处理商标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侵权纠纷(以下简称重大商标侵权纠纷)。

  • 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商标侵权纠纷: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二)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

  • (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标侵权纠纷。

  • 第四条请求对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第三条所述的情形,并具备下列条件:

  • (一)请求人是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 (四)人民法院未就该商标侵权纠纷立案。

  • 第五条请求对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依据《商标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证明材料。

  • 第六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商标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办理案件。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商标局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

  • 对于不属于重大商标侵权纠纷的请求,国家商标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请求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

  •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对于辖区内商标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案情属于重大商标侵权纠纷的,可以报请国家商标局进行行政裁决。

  • 第八条办案人员应当持有国家商标局配发的办案证件。

  • 第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二)与商标申请或者商标权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

  •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负责办案的部门决定。

  • 第十条国家商标局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发出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处理。

  •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国家商标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转送请求人。

  • 国家商标局可以对侵犯其同一商标权的案件合并处理。

  • 第十一条案件办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申请追加被请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国家商标局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不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但符合请求条件的,应当驳回追加申请,告知请求人另案提出请求。对于被请求人提出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请求人的,应当告知请求人。请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追加。请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当事人为第三人。追加被请求人或第三人的请求应当在口头审理前提出,否则不予支持。

  •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初步证据和理由,书面申请国家商标局调查或者检查。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国家商标局也可以依法调查或者检查。

  • 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办案证件。

  •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涉嫌商标侵权行为有关的情况;

  • (二)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三)检查与涉嫌商标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

  • 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国家商标局可以将相关案件调查工作委托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进行。

  • 第十四条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家商标局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当事人请求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单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家商标局指定。检验鉴定意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当事人对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

  • 第十五条国家商标局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相关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国家商标局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5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案件办理,国家商标局也可以依职权决定中止案件办理:

  • (一)被请求人申请宣告涉案商标权无效并被国家商标局受理的;

  •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处理的;

  • (三)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

  • (六)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七)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商标局可以不中止案件处理:

  • (一)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或商标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商标权存在不符合授予商标权条件的缺陷;

  • (二)无效宣告程序已对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商标作出维持有效决定的;

  • (三)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

  •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家商标局可以撤销案件:

  • (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二)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的;

  • (三)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处理请求的;

  • (四)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 (五)其他需要撤销案件的情形。

  • 第二十条在行政裁决期间,有关商标权被国家商标局宣告无效的,可以终止案件办理。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请求。

  • 第二十一条国家商标局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国家商标局制作调解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标局处理商标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变更请求、追加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的,办案期限从变更请求、确定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 第二十三条国家商标局作出行政裁决,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家商标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 第二十四条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商标行政执法办法》以及国家商标局关于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商标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起施行。

  • 国家商标局关于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事项的公告

  • 第四二七号

  • 为做好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现将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关受理事项公告如下:

  • 一、自起,国家商标局正式受理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受理工作按照《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二、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材料应符合《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将请求材料寄送至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以寄出的邮戳日为行政裁决请求日。

  • 相关文书和材料可以选择使用邮政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向国家商标局寄送,并在邮件备注中注明“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文书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商标局商标保护司;邮编:100088;电话:010—62083331。

  • 三、相关申请文书请使用本公告附件所列文书样式(表格)进行书写(填写)。

  • 特此公告。

  • 附件

  • 重大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文书样式(当事人用)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 国家商标局

  • 来源:国家商标局

  • 斯凯奇表示,阿迪达斯曾要求其提供Goldie-Peaks鞋的销售数据,以便能够制定适当的索赔方案。对此,斯凯奇以古驰等奢侈品牌发布的24种鞋类商品中使用的条纹样式为例,认为阿迪达斯的三道杠商标只能获得有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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