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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寻常+易实现的商标新闻:何为商标显著,“弹幕”可以申请商标吗?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7:04:31
  • 摘要

    不寻常+易实现的商标新闻:何为商标显著,“弹幕”可以申请商标吗?

  • 2021年全年,各行政执法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13000余户市场主体进行抽查,同时还在53个领域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联查市场主体近1500户,占抽查主体的12%,极大提升了监管效能,减轻了企业负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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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查明一,2021年7月中旬,当事人代表XX公司在接受XXX公司咨询申请买卖“塔利班”商标的时候,告知对方申请买卖“塔利班”商标的成功率有九成左右,并在明知XXX公司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建议XXX公司同步申请买卖“塔利班”服务商标,即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第40类(服务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上申请买卖“塔利班”商标。于7月29日下午通过微信方式收取XXX公司转账2300元商标代理买卖费用,并于2021年7月30日代理XXX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塔利班”5个类别商标买卖申请。

  • 就是这样一个有趣的娱乐方式,也曾被人注册过“商标”,只不过没成功罢了。2017年9月4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弹幕”商标,指定使用在35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弹幕”一词通常是指网络视频中屏间飘过的网友评论,“弹幕”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根据相关公众的常理认知,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功能,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公众在看到弹幕时,首先想到的是观看视频时屏幕上实时呈现的字幕本身,而不会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所以这就是它失败的原因。

  • 那么商标的显著特征又是什么呢?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相对稳固的联系。通常来说,过于简单的数字字母、装饰性图案、广告用语等由于标志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显著特征,不能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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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实际的书籍查询,我们可以知道,其实商品商标出现的时期是早于服务商标的,这一点历史文献有记载。而就强制性买卖注册这一栏目,显然服务商标要宽松的多,有部分的商品商标(如烟草、医药用品等)是要强制进行买卖注册的,要不然不允许在市场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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