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奇迹一幕商标秘密:商标撤销立法体例下的商标使用制度重构

奇迹一幕商标秘密:商标撤销立法体例下的商标使用制度重构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5:11
  • 摘要

    从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排斥仅符合形式要素的象征性使用,以解决商标闲置问题,应是现在及未来一段时间的总体立法趋向,这也与域外相关立法精神相契合。

  • 建立强大的品牌并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商标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联邦注册授予商标所有人:1)所有权的推定;2)在全国范围内与通过使用主题商标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有关的商标的专有权;3)在联邦法院对侵权方提起诉讼的能力;4)使用?符号的能力;5)加强对造假者的损害赔偿。在不预先评估商标权法的细微差别的情况下选择品牌,可能是确保获得联邦注册(并享受与注册相关的法定保护)与拒绝注册并受到有限保护之间的区别。

    奇迹一幕商标秘密:商标撤销立法体例下的商标使用制度重构图
  • 自从毕子桂病逝后,汤蒂因女士将自己的房间都布置成淡绿色。而且,她一年四季在自己的床头,总要在花瓶里插上一支绿枝,象征自己与亡友共度一生,绿色也成为她生命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当时,汤蒂因自然想到外国人能用“蓝宝”商标,我也能用“绿宝”做金笔产品商标。“绿宝”商标名称的真正含义便来源于此。

  • 来源:现代交际

  • 作者:毕忠钊

  • 从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排斥仅符合形式要素的象征性使用,以解决商标闲置问题,应是现在及未来一段时间的总体立法趋向,这也与域外相关立法精神相契合。如欧盟相关立法便确立了注册商标必须被真正使用的基本原则。通过分析我国《商标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不难看到,为防止商标注册异化,使商标保护符合正当性,商标撤销制度是为确保他人选择商标自由及促进产业发展而弥补商标注册不足的、将立法目的具体化的重要表现,应对商标使用定义条款做出严格的解释,要求必须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由此,商标撤销立法体例下的商标使用制度重构应在延续“否定说”基本观点及逻辑的前提下,将相关配合制度予以细化,吸收“肯定说”观点中的合理因素,通过制度重构最大限度地避免负面效应。

  • 1.法定定义

  • 应在商标撤销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商标使用法定义中商标来源识别功能的本质属性,使来源识别成为商标使用的前置性条件,以立法形式将司法实践的探索经验固定下来,在基本立法价值取向层面定纷止争,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原则性指导。同时,构建相应的商标使用判断标准,增加商标使用意图,以及具体使用形式的规定。欧盟法院曾提出,“商标权人是否真实使用商标应与实际情况相联系,考虑的因素包括商标的使用范围和频率、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相关市场'>市场的特性等因素”,为界定真实使用提供了一个大致的判断标准。目前,我国对于商标的使用规定过于宽泛,缺乏统一标准,应对真实使用予以明确规定,增加判断使用的标准,在客观方面增加诸如使用商标的时间、频率、规模及效果等,判断真实使用的条件,鉴于一些具体标准难以绝对量化,应该规定相应的参考比照对象,确定判断原则,消除象征性使用的制度存在空间。在此基础上,也应为商标的维持性使用保留存在空间,对频率低、使用范围小、市场'>市场占有份额不高,但有计划的、持续的、定向的商标使用应予以认可,避免绝对化标准下可能造成的对商标权人的不公平现象,以保障某些企业的商标战略与策略。

  • 2.使用基本框架

  • 确立商标撤销制度商标使用基本框架,了解商标使用特殊情形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因审判者的个人理解差异而产生类似案件不同判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商标法》的某些原则性规定,需通过制度将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的经验,及时纳入立法环节,促进商标撤销制度体系的完善。这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违反行政法的“使用”问题。商标权人违反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使用”,这在“康王”案与“卡斯特”案中产生了分歧。在“康王”案中,云南滇虹公司提供的证据缺少我国法律规定中应有的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标注,本案的原审法官据此认为,产品包装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就投入生产销售,属于违法的商标使用,从而认定该商标应当撤销。而在“卡斯特”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注册商标公开、真实地使用了商标,体现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其最初的使用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不适用于“撤三”规定。商标撤销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清理“死商标”,让商标发挥应有功能,商标使用符合“撤三”规定的,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违反行政法的使用,不应成为撤销理由。第二,不改变显著性的“使用”问题。不改变显著性的“使用”是指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所使用的图标与注册时不一致,在商标的字体、颜色、结构上做了一些改变。《商标法》相关条文中规定,自行改变商标限期不更正则予以撤销,跟域外相关法律及国内的司法实践存在矛盾。《商标法》中应明确自行改变的形式,商标不改变其显著性,不影响公众判断,在字体、颜色上的微型改变可以视为商标的真实使用,不予以撤销,在相关的立法中应当对相关内容明确规定,以体现法律的明确性与权威性。

  • 与递交纸质材料的方式来申请商标注册的传统商标相比,声音商标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因为声音商标属于非可视性商标,因此不能够仅仅提交纸质材料,声音商标需要依靠听觉来建立起声音和商品之间的专有联系,所以需要一种媒介来承载声音样本,但是,若仅依靠这种媒介来表达声音商标,会感到非常的抽象,给商标的注册带来一定的难度。所以,商标法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所采用的表达方式是混合式,即既有载有声音标志的声音样本,同时还要将声音标志用五线谱或简谱进行描述,并且添加文字说明。但是这种注册申请声音商标的表达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限制了声音商标表达的种类。其在声音商标形式审查部分规定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格式只能是wav或者是mp3(声音文件格式),小于5MB(信息容量单位)”内容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只能选择这两种格式之一;另外,声音标志容量必须小于5MB可能会导致一些声音标志不能够完整地表达自己,限制了某些声音商标申请人的声音作品的完整程度。其次,在关于声音商标如何保存方面,法律也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众所周知,声音是需要一种载体来保存,比如磁带、光碟,那么作为声音商标,更加需要完整、长久、有效的保存。然而,依照目前的科技水平,目前还没有一个承载声音的载体能够保证长久的保存声音不会出现“失真”或者“无法读取”“无法播放”等现象,我国法律在怎么保存声音商标这一方面考虑欠佳,没有给出具体规定。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