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103%认可商标: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之解决

103%认可商标: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之解决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4:28
  • 摘要

    (一)姓名所有人需要具有权利意识,积极保护及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法律对姓名商标的审核应作单独特殊规定(三)商标评审机构应从严审核姓名商标(四)企业应当确定合理的商标战略(五)借鉴国外经验(六)以法律形式加大侵权惩罚力度

  •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驰名商标缺乏法律保护。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生效。它对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和计算方式等进行了修改,但对电子商务环境下驰名商标的保护仍显不足。随着电子商务经济模式的出现,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日益猖獗。电子商务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无疑给侵权人提供了更宽松的环境。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不予保护,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上仅限于国内[1]。如果国外依据对等原则对我国采取同样做法,我国的驰名商标就很难在他国获得保护,这样不利于我国品牌战略的实施和驰名商标在国际上的立足。

    103%认可商标: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之解决图
  • 早年,以侯先生为代表的永利公司与内门公司的竞争,以国货“红三角”纯碱与洋货“蛾眉”牌洋碱争斗,长达10余年时间。这在当时不仅是一种经济领域的竞争,同时也是一场艰巨复杂的外交斗争。在这场中外纯碱技术、纯碱商标和纯碱销售大战中,侯先生不仅是一位杰出的制碱工程技术科学专家,而且也是一位市场'>市场谈判和市场'>市场销售方面的高手。由于侯博士早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的是El用化学品生产,故在与英商卜内门公司多年打交道过程中,他根本不需要使用任何翻译,没有语言、技术方面的任何障碍。在他心中只有一条坚定不移的原则,就是对卜内门公司提出要求生产技术的协作,产品商标的合用,是没有可谈的余地,而仅仅只有在产品销售这一层面上可进行合作。侯先生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使英商无法渗透到永利公司的内部来压制永利人,包括吞并来之不易的民族品牌“红三角”牌纯碱商标。这也是侯先生在与英商谈判中的远见和高明之处。侯先生能克服各种困难,不怕外商技术封锁,这种坚韧不拔的创业与爱国精神,确实值得后人敬仰。

  • 来源:法制博览

  • 作者:徐新源

  • (一)姓名所有人需要具有权利意识,积极保护及行使自己的权利

  • 《商标法》规定注册后争议商标的除斥期间是五年,五年之前还有为期三个月的异议期,这是不短的期限,但很多人没有权利意识,往往在异议期间、除斥期间经过以后,权益被侵犯后才后知后觉维权,但此时的维权之路已经变得艰难且冗长,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有积极地行使权利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权利意识是不可缺少的存在,一个人只有具有该意识,才会主动的采取相应的行动,因而培养人们的法律及权利意识十分重要,能避免后期不必要的争议及矛盾。由于在我国姓名的商品化权并未纳入法律,仍然只是学术界的一个理论,且姓名权并不是垄断独占的权利,因而名人要保护自己的姓名权并不容易,但名人可以有预见性的先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商标,也可以通过授权商家将其名字注册为商标,与之签订相应的使用协议及商品服务质量保证,这样可以防止后期的权利之争,名人也能够很好地利用自己的名气和社会声望获取利益。

  • (二)法律对姓名商标的审核应作单独特殊规定

  • 姓名权不是独占性权利,名人与普通人、普通人与普通人重名的概率十分的大,也由于商标审核人员领域的局限,不可能知晓每个领域的名人及每个人,因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核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时十分困难。有的国家为了避免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直接规定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姓名商品化带来的是一种财产性利益,也是时代发展的潮流,不能禁止。法律可以考虑通过对姓名商标的审核作独特规定,以努力解决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之问题。比如,以姓名作为组成部分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同时加上姓名人所有的写实头像,这样可以与同名同姓者区别开来,也保护了与名人同名同姓者的姓名权,且不会使消费者对与名人同名同姓者的商标产生混淆,将之与同姓名名人联系起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这类冲突屡见不鲜,法律应当对商标姓名作出适当的调整明确商品化权的概念、范围及救济措施,有效缓解商标权与姓名权之间的矛盾。

  • (三)商标评审机构应从严审核姓名商标

  • 姓名商标(姓名商品化权)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不能粗暴地扼制其产生,只能顺应,并通过相应的法律、行政机构去调整和规划,商标评审机构在审核姓名商标时应注意该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有没有相应的授权书,提高商标注册的审查门槛,从严审查姓名商标,避免后期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 (四)企业应当确定合理的商标战略

  • 我国相应的商标立法、行政机构管理以及诉讼机制上都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完善,此外,良好的商标战略是一个企业做大做强的基本,将名人姓名抢注为商标确实可以迅速的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及产品的宣传,但这种行为限制了企业的发展高度,降低了企业的信誉,极可能因侵犯名人姓名权,与名人对簿公堂,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做法,可能会使企业丧失投入大量时间、金钱才获得的商誉,最后导致企业寸步难行,商誉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根基,良好的商誉是企业屹立不倒的重要因素,且一个想要长久发展的企业自身应摒弃搭便车走捷径的观念,将战略重心集中于产品的质量与商誉的积累,不能为了眼前短暂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商标战略,长远的发展目光,虽然名人姓名注册商标是一个很好的宣传方法,但应该采取合法合理,不能侵犯他人合法利益。

  • (五)借鉴国外经验

  • 形象权是近年来被我国学者讨论很多的概念,有点类似于日本学者提出的商品化权,但是否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仍是一个悬念。美国的司法制度已经普遍接受形象权,形象权是人们对自己的姓名、肖像等身份要素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根据形象权,如果名人的形象要素未经授权而被利用,无论是否对其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均可提起诉讼,我国可以吸收“商品化权”或“形象权”的合理因素,修订现行法律,对姓名权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 (六)以法律形式加大侵权惩罚力度

  • 近些年,商标侵权案件屡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侵权成本低廉。笔者认为,该注册商标不仅需要撤销,相关的行政单位也不能免责,需对此商标负责的行政单位应当给予罚款及行政处罚,没有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也不能不给予处罚,这种通过法律形式保证强制执行力的方式迫使商标申请人尽到自己该尽的注意义务,避免责任互相推诿,同时对将要注册姓名商标的申请人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 显著性是声音商标注册的必备要件。它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的能够将其提供者与其他同种类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2]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声音商标注册同普通商标一样需要满足显著性的要求。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获得,通常情况下,当声音商标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被使用的声音与商品之间建立了对应联系时,声音商标就具有了显著性。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