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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公司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做好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准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45:16
  • 摘要

    大兴公司在YKK株式会社申请日前购买的设备只是生产拉链的通用设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大兴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购买的设备是用于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

  • 大兴公司在YKK株式会社申请日前购买的设备只是生产拉链'>拉链的通用设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大兴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购买的设备是用于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

    大兴公司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做好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准备图
  • 上述证据虽能证明大兴公司于1996年至1997年期间购买并使用了制造拉链'>拉链产品的设备,但由于上述设备系制造拉链'>拉链产品的通用设备,尚不足以证明大兴公司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购买的该些设备已经使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制造出被诉侵权产品或已经作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准备。

  • 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对企业运用焦作市创新券等,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及其它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合作,购买专利成果技术、购买研发设备、购买科技服务等产生的费用,给予企业焦作市财政创新券兑付资金50%比例的后补助,每个企业后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研发项目,并向上级科技部门争取研发经费。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各级科技项目研发经费支持的,给予所争取项目经费5%的后补助,每个企业后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 对证据2,认可公证书本身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该份公证书的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仅能证明该日期时相关设备的状态及是否可以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不能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相关设备的使用状况及生产产品情况,并且相关设备均为生产尼龙拉链'>拉链的通用设备,即使相关设备均购买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也并无任何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或该设备的使用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性,无法证明大兴公司在申请日之前已做好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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