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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吸一口凉气商标秘密:越南商标确权制度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3:28
  • 摘要

    1.商标异议制度。2.商标无效宣告制度。

  • 知识产权学界对于公共领域界定的主流观点认为:“可由社会公众自由使用,并且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部分要素的集合”,其核心功能表现为,为智力活动提供创作、改良、设计等各项行为的智力资源,同时确保获取这些资源不受知识产权及其他制度规范的限制。与版权和专利不同,商标法所保护的并非权利人对于商标本身从无到有的创新,而是基于其对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而附着其上的商誉,因此,商标法中的公共领域主要表现为能够被用作商标的各类要素、及其组合的范围。随着我国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不断增加,从理论上来说商标法公共领域的范围也是不断增加的,但是基于商标自身的要求比如,简洁、便于识别和好的寓意等要求,以及商标法所造成的制度成本,比如先申请制、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的混淆理论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等,尤其是对于商标实际使用的缺失使得商标法的公共领域不断被侵占,其增长速度明显超过了商标法构成要素的增长速度,人为地增加了商标构成要素的稀缺性。这也为注册商标的转让创造了市场,纵观当前对于注册商标转让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当前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秉承自由转让原则,即商标权人可以将商标和营业一并转让,也可以不连同转让,而只转让商标本身。在此过程中,对于转让形式上的要求表现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对于转让的实质要求表现为,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对于转让的限制表现为,转让不得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以及导致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考虑了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但却缺少了对公共领域的考量,致使即便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的商标只要符合当前的规定就可以作为权利人的一项私权进行转让,可以说与最新修法的目的之一规制商标抢注行为向左。

    倒吸一口凉气商标秘密:越南商标确权制度图
  • 由于郑源兴在伦敦通过海昌蛋品公司销售的“Cepco”牌蛋品质量好,价格公道,在伦敦等西欧市场上极为畅销,“Cepco”牌蛋品也一度成为西方蛋品市场上的主要名牌产品。根据当时我国海关对外贸易统计,20年代后期,茂昌公司的“Cepco”牌冰蛋年出El量为1.5万吨,鲜蛋5万余箱。“Cepco”牌蛋品出El量占我国商品出El贸易总额的第三位。当时“Cepco”牌蛋品除了大量出口到英国、法国之外,还经常销往欧洲、北美洲、亚洲等其他国家。那时“Cepco”牌蛋品商标完全是走出了国门,在世界蛋品市场也占有了一席之地。总之,“Cepco”牌蛋品商标对国际蛋品市场的销售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 1.商标异议制度

  • 1.1异议基础绝对理由、相对理由

  • 1.2异议流程

  • 1.3异议申请指南

  • 1.3.1所需文件:

  • 异议理由(由当地律师根据案情撰写)、委托书原件

  • 1.3.2官方规费:

  • 550,000越南盾/标/类,折合人民币115元

  • 1.3.3审理周期:平均周期18-20个月

  • 1.3.4救济途径

  • 若异议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则异议人不能再提出申诉,只能对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若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驳回。被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若被异议人复审失败,还可以在90天内向越南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若裁定异议部分成功并将商标申请予以部分驳回,异议人可在异议期内再次提出异议申请,若再次异议失败,则被异议人商标将会被部分核准注册。被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提出复审和申诉。

  • 1.4典型案例

  •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简称“兴发铝业”)是中国大陆最早生产铝型材的企业之一,中国著名的专业生产建筑铝型材、工业铝型材的大型企业,在全球很多国家拥有注册商标“”。2014'>2014年1月9日,第4-2014'>2014-00591号商标“”在第6类提交申请。兴发铝业监测到该商标申请,于2016年援引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第2款相关规定,对该申请商标提起异议。2016年,越南官方裁定支持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 由于越南商标申请以申请在先为原则,因此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非常有限。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可基于在先未申请但已广泛在越南使用的商标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但除非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充分证明异议人商标已在商业中广泛使用,否则越南官方支持异议申请的难度较大。

  • 2.商标无效宣告制度

  • 2.1无效宣告基础

  • 2.1.1注册商标申请人没有被赋予注册商标的权利

  • 2.1.2不符合商标保护权利授予时的保护条件

  • 2.1.3连续五年以上没有使用商标的,依照《知识产权法》第95条规定,申请该注册商标无效

  • 2.2无效宣告流程

  • 自商标注册日起5年内,无效宣告申请人可以向越南知识产权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如申请人是基于不诚信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则不受5年限制。

  • 2.3无效宣告申请指南

  • 2.3.1所需文件:

  • 无效宣告申请书、理由书(由当地律师根据案情撰写)、委托书

  • 2.3.2官方规费:

  • 基于连续5年未使用:470,000越南盾/标/商标号,折合人民币133元

  • 基于其他理由:680,000越南盾/标/商标号,折合人民币192元

  • 2.3.3审理周期:

  • 约为2-5年,个别案件审理周期甚至更久

  • 2.3.4救济途径

  • 对裁定不服的,任意一方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90天内再次向越南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若需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的,接受上诉的法院应为上诉方所在地的省或市人民法院;若上诉方在越南没有营业场所或居住场所的,则应向河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随着商标带来的巨大收益,商标抢注行为也不断频发,但我国商标法并未对商标抢注这一概念做出具体的法律释义,学术界也只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对商标抢注的概念进行总结概述,简单的可以将商标抢注的概念概括为行为人未经在先使用人同意,在明知会损害在先使用人在先权利的提前下,对使用人已经使用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行为。而商标抢注行为的产生在商标的注册申请阶段,以及商标转让的过程中都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出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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