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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皮发麻商标秘密:关于位置商标特殊性的规则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1:11
  • 摘要

    2020年10月,欧洲法院(ECJ)就源自瑞典的一宗案件做出了初步裁定,该裁定是关于如何评估旨在专门,系统地附加在用于提供商品的商品上的由彩色图案组成的商标的寻求保护的服务。

  • 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国际惯例,我国《商标法》也采用这一原则。同时,该原则也有一定限制———对某些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头皮发麻商标秘密:关于位置商标特殊性的规则图
  • 三个贵州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分别是第14817143号“茅MOU”商标、第8951419号“茅”商标、第14758358号“茅”商标。

  •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 2020年10月,欧洲法院(ECJ)就源自瑞典的一宗案件做出了初步裁定,该裁定是关于如何评估旨在专门,系统地附加在用于提供商品的商品上的由彩色图案组成的商标的寻求保护的服务。

  • 该案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是因为它通常涉及位置商标的评估,而且还因为它特别涉及服务中使用的位置商标的评估,而不是涉及将要粘贴实际位置标记的商品的评估。

  • 欧洲法院裁定,评估必须考虑相关公众的看法,而不是商标是否明显偏离有关经济部门的规范或习俗。瑞典的推荐法院,专利和市场上诉法院(PMCA)现在已决定案情。

  • 事实

  • 上诉人是一家提供运输'>运输服务的瑞典公司,它针对各种运输'>运输服务(包括与运输'>运输有关的服务)提交了三项商标申请。这些商标由具有象征意义的颜色图案组成,这些图案将被放置在用于这些服务的车辆上(图1)。该商标旨在粘贴在车辆的侧面和背面,而不会覆盖其实际形状。

  • 图1:颜色主题商标(三个标记的侧视图)

  • 瑞典专利商标局(PTO)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这些图案只是装饰性的和不可区分的标志。上诉后,专利和市场法院裁定,商标缺乏独特性,因为它们没有充分偏离类似公司装饰其车辆的方式。

  • 该公司向PMCA提出上诉,PMCA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并向ECJ提出两个问题。欧洲法院的结论如下:

  • 商标的独特性必须通过参考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对商标附加到相关对象的感知的有关部门来进行评估。为了评估商标的独特性,审查应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商标的使用(在适当情况下)。

  • 位置标记不必明显偏离有关经济部门的规范或惯例,以使该标记具有独特性。

  • 欧洲法院宣布,如果国家法院认为车辆上的颜色图案将使普通消费者能够将上诉人的服务与其他公司的服务区分开,则本案中的商标必须被视为具有独特性。

  • 决定

  • PMCA在即将作出的决定中指出,申请人的商标由红色,白色和橙色的略微不对称的椭圆组成,它们已经系统地(即以特定的方式)固定在公共汽车和火车的车身上。

  • PMCA宣布,了解消费者的相关部门对于审查商标的独特性至关重要,并且这种审查必须考虑将标牌粘贴在其上的专有对象(例如火车和公共汽车)。

  • 在审查独特性时,PMCA将商标申请所涵盖的服务分为三类–即:

  • 旅客和货物的运输'>运输

  • 与此类运输'>运输密切相关的某些服务;

  • 汽车租赁。

  • PMCA得出结论,不仅颜色本身,而且这些颜色的图形表示以及相关的服务都是检查时要考虑的相关因素。法院认为,商标贴在相关物体上的越大,物体越大,公众对商标的整体理解就越困难。但是,法院承认,在许多情况下,公众会从远处观察公共汽车和火车,从而在这种情况下有利于对商标的整体理解。PMCA进一步得出结论,三种不同颜色的商标的不对称椭圆形产生了一种信号效应,尽管很难理解整个商标,但仍可以指定商业来源。

  • PMCA未经详细分析,发现该商标在上述三个服务类别(即乘客和货物的运输'>运输)中的第一个类别中享有独特性。尽管有关车辆并未用于提供第二类服务(即与运输'>运输有关的服务),但PMCA发现它们可用于营销此类服务(例如,它们出现在照片或视频中)。因此,PMCA还认为这些商标在第二类商标上是独特的。PMCA进一步发现,这些商标在第三类服务(即车辆租赁)方面具有显着性。PMCA发现所涉及的商标使经营者充分回忆起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即使是在租赁公共汽车和火车方面也是如此。因此,商标暗示了这些服务的商业来源。

  • 最后,法院认为,商标在申请书所涵盖的服务方面具有独特性,但铁路运输'>运输服务不能接受附在公共汽车上的位置标记,反之亦然。

  • 评论

  • 从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和瑞典的判决中得出的主要结论是,对独特性的评估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 位置商标,商品的形状除阐明标志的位置外不构成商标的任何部分;

  • 商标包括:

  • 申请书涵盖的货物的实际形状或包装;

  • 提供应用程序涵盖的服务的实际物理空间(包括商店设计)。

  • 对于位置商标,对独特性的检查无需评估商标是否明显偏离了相关经济部门的规范或惯例。

  • 因此,欧洲法院的判决表明,减轻了申请人关于独特性评估的举证责任。它还表明,如果附在用于提供应用程序所涵盖的服务的对象上的颜色主题和其他设备标记,即使它们被认为足以与其他服务区分开,也应具有可注册性。用于提供商标申请涵盖的服务的对象。

  • 值得注意的是,PMCA的判决扩大了对服务的独特性的结论,例如货物的包装和存储,运输'>运输预订和停车服务,因为有关车辆并未用于此类服务。这证明了普通设备商标和位置商标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商标类型的分类在独特性检查中的相关性降低,前提是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本身并且对于所涵盖的服务而言具有足够的独特性,从而使他们能够与众不同。商标就是这种情况仅与图形元素相关,与商标申请所涵盖的用于提供服务的实际商品,物体或空间区域无关。

  • 这种位置标记的保护程度还有待观察。向前迈进,如果商标(包括形状)没有通过使用获得独特性,则可以将位置标记视为3D商标的替代。

  • 据悉,根据《中山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至2022年,全市有效注册商标达到16万件以上,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商标达300件以上,地理标志商标达到2件以上,规模以上商品出口企业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国均有1件以上自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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