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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商标秘密:商标授权冲突标准与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应协调一致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0:28
  • 摘要

    申请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获得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排他权,从而在他人未经许可进入商标权保护范围时,能得到侵权救济。

  • 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商标权国际用尽一旦成立,商品平行进口自然也就合法。商标权平行进口合法与否,主要源于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冲突。目前关于商标权是否用尽,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赞成者认为根据“权利穷竭原则”,附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的同意第一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即对其丧失控制,其权利即告穷竭。反对者则认为商标权本身就具有地域性,所以商标权利穷竭也应具有地域性,不能由于一国的商标权人的商品投放市场,也使他国商标权人在他国的权利也用尽。比较而言,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公共利益应当优先;允许商标的平行进口不但有利于商品的自由流通,而且也会扩大商标权人的商誉,使其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因此,应当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对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以有利于国际贸易和防止国际贸易垄断。我国《商标法》对此没有规定。

    令人商标秘密:商标授权冲突标准与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应协调一致图
  • 面对这样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环境,以永明油漆厂一个小型工厂和“飞艇”牌一个新创立的商标,如何才能走出困境,怎么才能迅速发展起来,怎样以小胜大,以弱克强?当时放在陈调甫先生面前的确实是一个非常棘手、不易解决的难题。但他从不灰心。陈先生始终认为:一定会在市场上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 来源:兰州学刊

  • 作者:张玲李世耘

  • 申请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获得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排他权,从而在他人未经许可进入商标权保护范围时,能得到侵权救济。因此,商标授权确权中的冲突标准应该与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保持一致。否则的话,就会出现使用已经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反而被认定为侵权,或者注册商标的排他权范围被限缩在核定的商品上,不能扩展至类似商品。“315422"target="_blank">稻香村”商标系列案已经充分暴露了标准不一所带来的混乱。为消除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在规范性文件:法发[2010]12号中规定,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判断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可以参照法释〔2002'>2002〕32号中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的判断规则。(66)由此,将冲突标准与侵权判定标准合二为一。

  • 在我国《商标法》中,混淆之虞标准有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变化过程。(67)1982年《商标法》第十七条关于商标审查授权的冲突标准,以及第三十八条关于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使用的表述是相同的,即:相同、类似商品;相同、近似商标。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款第2项将被告使用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纳入商标侵权范围。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在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情形下,引入了“混淆”“误导”标准。法释[2002'>2002]32号第九条关于“商标近似”,第十条关于“类似商品”的界定表述中,作为一般条款明确纳入了混淆标准。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68)在立法层面正式将“容易导致混淆”作为了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由此可见,《商标法》最初关于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表述与授权确权的冲突标准是一样的。但随着立法的修改,商标侵权判定已经确立了混淆之虞标准。与此相对应,冲突标准也应从仅适用于驰名商标,而扩展至一般情形,将混淆之虞定位为一般标准。

  • 鉴于上述原因,当时分管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感到,不出一部商标汇刊帮助广大民众认清是国货还是日货,是注册商标还是假冒商标,确实是不行了。为此,当时实业部商标局邀请中华书局陆费先生组织书局编辑部与商标局工作人员一起,经过4个多月的紧张工作,包括编辑、排版和印刷等,于1933年11月由中华书局帮助承印、出版《东亚之部·商标汇刊》。该书在出版发行后,经中华书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此书质量进行检验,其用纸、印刷、装订等各方面,均达到优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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