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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明白商标:谭鱼头破产100万拍卖商标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6:37
  • 摘要

    5月1日至5月2日,成都谭鱼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谭鱼头公司)管理人将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强清平台,对成都谭鱼头公司名下的49个商标专有权进行拍卖,起拍价为100万元。

  • 2006'>2006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驰名商标备案制度的通知》,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取驰名商标认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属实的,将依法审判监督,甚至撤销原判决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再加上原有的民事上诉程序等,对各级法院在关于商标纠纷的第一审驰名商标的认定中都可以起到事后监督纠错的作用。

    一文明白商标:谭鱼头破产100万拍卖商标图
  • 5.境外委托人必须是境外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如果境外委托方不是境外商标的注册人,则必须要求其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许可协议或者授权书。

  • 来源:上游新闻

  • 5月1日至5月2日,成都谭鱼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谭鱼头公司)管理人将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强清平台,对成都谭鱼头公司名下的49个商标专有权进行拍卖,起拍价为100万元。

  • 截至4月28日,已经有3人各自缴纳了保证金10万元,预计将有较激烈争夺。据悉,谭长安为2020年10月23日成立的成都谭滋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长安公开向媒体表示:“我们会把商标拿回来,继续做谭鱼头高端品牌。”

  • 对此,有破产行业资深人士致电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对谭长安继续担任该新成立的企业高层提出质疑。

  •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调查获悉,目前有两个从事餐饮行业的“谭长安”,一是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的谭长安,另一个为相关四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无相关不良记录的谭长安。业内人士指出,两个“谭长安”是否为同一人,有待作为公众人物谭长安澄清。

  • 企业破产责任人任职依法受限

  • 天眼查APP显示,成都谭滋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谭长安,谭长安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李济。

  • 地址在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2号附4号4栋4号,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两名,分别为李济占95%,李文华占5%。

  • 该破产行业资深人士表示,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上述人员在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何况是企业破产程序中。因此,谭长安出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违规。

  • 天眼查APP显示,成都谭鱼头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7日,注册资本5451万元,法人代表为谭长安,经营范围包括中餐、火锅连锁经营的管理等。

  • 2014年开始,成都谭鱼头陷入债务危机,诉讼不断。2016年,申请人余某以被申请人成都谭鱼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成都谭鱼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 2016年10月14日,法院裁定受理余某对成都谭鱼头的破产清算申请。

  • 两个“谭长安”是否为同一人

  •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调查获悉,按照天眼查APP数据,有两个从事相类似餐饮行业的“谭长安”存在。

  • 第一个为在49家企业任职或者曾任职的谭长安,系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员。

  • 谭长安,国籍中国,民族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出生日期1963年4月,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6年,从部队转业后创办谭鱼头公司。

  • 另一个“谭长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有四家,均为2019年10月16日之后成立。

  • 分别为成都顺风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019年10月16日成立)、成都开心老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2019年12月18日成立)、成都谭滋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2020年10月23日成立)、成都长安谭鱼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2020年12月18日成立)。

  • 而这四家企业的股东均没有谭长安,按照天眼查APP查询,该谭长安也无自身风险。

  • 4月28日,天眼查有关人士指出,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两个“谭长安”并非同一人,后者与企业家谭长安名字相同,只是作为法定代表人,也注册了这四家企业。

  • 另一种可能性,为两个“谭长安”为同一人,只是注册企业时用了不同的身份证件(如境外身份证件),导致查询结果出现差异。

  • 总之,是否为同一人,有待作为公众人物谭长安澄清。

  • ②相关行政法规对声音商标商标显著性认定的规定。《商标法》有关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规定,有关审查部门与法院在涉及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的具体案件中存在重大争议,出现相同案件法院的判决各有不同。有关部门通过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明确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2015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没有明确说明,但是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程序规则,其中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以商标注册文件分类的视觉表达方式提出,声音商标分为音谱描述的声音和文字可以描述的声音。本条例特别规定了与商标注册有关的程序性问题,没有提及与非传统商标注册有关的显著性认定标准。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六部分较为明确规定了声音商标的审查:第一,规定了声音商标禁用条款审查,如,禁止与我国国歌、军歌等音律相同或相近似的声音注册为商标。第二,对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商标进行严格定义。如,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第三,声音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审查。司法实践中,声音商标的相同或相近似审查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第一种是声音商标之间相同或相近似,两声音商标听觉上或整体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第二种是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认为声音商标“yahoo”与“yahoo”文字商标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认定为相同或相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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