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哑口无言商标秘密:未经许可迈斯优依恩教育咨询擅自使用他人商标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5:19
  • 摘要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迈斯优依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迈斯优依恩教育咨询公司)因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

  • (5)优先权原则,即申请人在某一国家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一般为6个月),又就相同主题在其他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以其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为其在该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日,即优先权日。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确立的一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它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时的申请程序上。此外,《巴黎公约》第11条要求成员国对在所有成员国内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优先权,时间也是6个月。我国《商标法》第24、25条分别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国际优先权和展览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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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先期注册原则。先期注册,即在产品生产出来之前就应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注册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没有美国的先使用原则公平,但宜于操作,效率高成本低。这就要求品牌所有人应提前注册商标,以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产品进行开发和宣传后,却落得个为他人作嫁衣的后果。如中国甘肃出版的《读者文摘》在我国是知名度很高的畅销杂志,发行量曾居全国同类刊物之首。然而,由于一直没有申请注册,后来与已在中国注册的美国《读者文摘》发生了冲突,不得不于1993年7月将其《读者文摘》更名为《读者》,结果导致发行量骤降。这是我国首例出版物刊名注册冲突,曾引起了很大的影响,人、们在惋惜之余也认识到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不仅新企业在生产前应申请商标注册,老企业开发新产品,也应在新产品生产前申请注册。不要在产品生产出来后,甚至已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宣传后才发现自己的品牌名已是他人的注册商标,白白浪费了许多的宣传费。总之,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纠纷,先期注册是十分必要的。

  • 来源:信网

  •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迈斯优依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迈斯优依恩教育咨询公司)因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

  • 1月18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反映迈斯优依恩教育咨询公司涉嫌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LEGO”、“乐高”,“LEGOeducation”,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收到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了调查。经查,自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26日闭店期间,迈斯优依恩教育咨询公司在原经营场所门头上有“LKE乐高教育校外项目”的标识内容。店内多处有“狮王乐高”、“乐高教育校外项目”等标识内容。

  • 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6日闭店期间,迈斯优依恩教育咨询公司店内有宣传册若干,上面印有“狮王乐高教室”、“乐高校外教室”、“AFTERSCHOOLPROGRAMS”、商标“乐高”等标识内容。上述店铺自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26日闭店期间,该店铺经营额为152738.03元,主要是店内玩具和母婴用品的销售额,没有涉及乐高教育的金额,故上述店铺没有违法经营额。

  • 经查,迈斯优依恩教育咨询公司(乙方)与深圳某公司(甲方)签订了《乐高教室渠道管理协议》,甲方授权迈斯优依恩教育咨询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庐山路6号名嘉国际繁花里开设乐高教室项目,同时有权将乐高商标仅用于促销、广告、营销和销售乐高产品的目的,该使用须在甲方的控制和监督之下进行,协议期限从2019年7月24日至2026年7月23日。

  • 但是,迈斯优依恩教育咨询公司在其原经营场所经营的店铺与商标持有人乐高公司或其关联方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得到乐高公司的授权使用“LEGO”、“乐高”等注册商标。深圳某公司经乐高公司授权,得以根据其间的约定在乐高公司事先书面批准的特定店铺、就特定目的有限地使用乐高公司注册商标,但不得将该项权利转授予或分许可予任何第三方。因此,该深圳公司并无权利授权迈斯优依恩教育咨询公司的上述店铺或任何第三方使用乐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乐高公司未批准该深圳公司在上述店铺地址使用乐高公司注册商标。

  • 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判定迈斯优依恩教育咨询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

  • 针对其上述行为,4月2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信网联系到了迈斯优依恩教育咨询公司的负责人,但是对方未透露此事详情。信网记者岳祥

  • 1.争议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标,由于其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被认可,成为人们信赖的商品或服务的代表。驰名商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五个要件(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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