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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29:33
  • 摘要

    四、从简单、易记、朗朗上口方面来考虑:有部分企业注册商标就是从简单易记、朗朗上口,让群众过目不忘来申请的,比如说饮料商标“COCO”,服装商标“ABC”,这种商标很简单,也很容易让消费者过目不忘。因此,企业想成功注册一枚独特且理想的商标,应该从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来考虑。(待续)

  • 四、从简单、易记、朗朗上口方面来考虑:有部分企业注册商标就是从简单易记、朗朗上口,让群众过目不忘来申请的,比如说饮料商标“COCO”,服装'>服装商标“ABC”,这种商标很简单,也很容易让消费者过目不忘。因此,企业想成功注册一枚独特且理想的商标,应该从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来考虑。(待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图
  • 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

  •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乐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嗨吃家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嗨吃家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 一个商标侵权类案件,法院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根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基本上考虑的赔偿顺序为:权利人所受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五百万以下)。

  • 在本案中,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 未经许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经权利人多次警告及商标委无效宣告后仍继续销售侵权产品相关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 虽然立法者的设计原意是将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法定赔偿仅作为补充,在前述三项难以适用时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但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举证前三种赔偿方式较难,90%以上案件均适用法定赔偿。特别是在批量商标侵权案中几乎都适用了法定赔偿。实践中法官大多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未经许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经权利人多次警告及商标委无效宣告后仍继续销售侵权产品,相关损害赔偿如何计算?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创新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赔偿金186万余元。这也是上海浦东法院首例协调适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的案件。

  •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不使用,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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